上一篇文章提到簽立本票的注意事項,而如果在本票已經到期(或沒有約定到期日),向發票人請款卻不順利的話,這時候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來幫助追討債權,具體流程如下:
1.寫一份本票裁定聲請狀:
要寫清楚需要法院裁定的事項,例如「一、相對人於民國OOO年O月O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OOOO元,及自民國OOO年O月O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O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司法院網站都有提供範本),簡單交代事實跟理由,並在狀紙後面附上本票正本及影本,讓法院審查。
2.繳納本票裁定的費用(裁判費)
視聲請裁定的本票金額大小決定要繳納多少費用。
如果本票的金額:
- 未滿10萬元:裁判費500元
- 10萬~100萬:裁判費1,000元
- 100萬~1,000萬:裁判費2,000元
- 1,000萬~5,000萬:裁判費3,000元
- 5,000萬~1億元:裁判費4,000元
- 1億元以上:裁判費5,000元
在聲請的同時就一併繳納裁判費,有助於法院盡速裁定,否則法院還需要寄補繳裁判費的公文給你,一來一往又會拖一段時間。
3.等法院通知
Q、我已經寫好本票裁定聲請狀了,該遞給哪一個法院呢?
A:管轄法院需要先看本票上有沒有「付款地」的記載,沒有的話看「發票地」,再沒有就要看對方的「住址」(實務上,若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跟發票地,法院會發函請你去調對方的戶籍謄本,確認戶籍地址在哪裡),例如發票地是記載台中的地址,那就要將本票裁定聲請狀遞給台中地方法院。
Q、收到本票裁定之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對方還錢了嗎?
A:收到本票裁定之後,上面通常會請你在5天之內去申請對方的戶籍謄本並拿給法院,法院才能確定裁定有合法送達給對方,這時候可以先拿著熱騰騰的本票裁定去國稅局查調對方名下的財產,並等候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法院會主動核發)。
收到確定證明書之後,就可以拿著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請求對方名下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