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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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父親在自己還小的時候就拋家棄子,離家在外生活,不曾照顧及撫養過自己,從小就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擔心父親年老時,反過來要求支付扶養費,這時候可以怎麼做呢?

Q1:什麼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導致自己沒辦法維持生活,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需扶養的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跟配偶的話,最多只能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免除。

Q2:若父母以前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現在反過來要我盡扶養義務,這樣對嗎?

對於這種情形,要求子女盡扶養義務確實有點強人所難,也不近情理,所以民法第1118條之1設有例外規定,若父母以前無正當理由未盡到扶養義務,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而若情節重大的話,則可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至於個案具體情形是否符合情節重大,則需要透過法院來判斷。

Q3:若我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法官判准後,是否表示之前跟將來產生的扶養費,我都不用支付呢?

免除扶養義務的法院裁定,只會向後發生效力,在這之前所產生,依法要負擔的扶養費仍不會免除,也就是說,在法院裁定確定之前,該盡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而不會溯及消滅,所以有類似情況,都建議民眾盡速找律師諮詢,才能知道是否有趕緊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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