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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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提到剩餘財產分配的發生前提,最常讓人感到困惑的,是分配方式,總有個似懂非懂的概念:錢多的「分一半」給錢少的。是不是如此呢😕?這回來聊聊一些注意事項:

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時點

財產有存款、有土地、有房屋…等,有時離婚官司打好久,房子都增值了,要怎麼計算價值❓​​
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

簡單分析:
1. 配偶一方死亡 → 死亡時
2. 協議離婚 離婚時​
3. 判決離婚 起訴時」,而不是判決時,這個時間比較不一樣!要注意喔~​

哪些是「婚後財產制」呢​❓

  • 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 ​ (因繼承或其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 )。
  • 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孳息​。
  • 不能證明夫妻何人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追加或扣減計算之價額(民法第1030之2、1030之3、1023條)
  • 像是:​​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等。​

😳發現了嗎?

這正是剩餘財產分配最複雜的地方,需要依照實際的財產態樣、債務情形來一一釐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不是離婚時現有的財產就一定可以拿來分配喔~
因此,與其悶頭搜尋文章,不如直接向法律專業人員尋求協助,為個案量身給予法律意見分析,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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