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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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愛而結婚,大家幻想著,能如童話世界裡的白馬王子和公主般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但沒人能保證婚後就會幸福,也不是每對婚後都是「可喜可賀」,萬一真的走不下去了,我們應該如何學會放手?

讓我們來談談,如何用自由來換來生活的困境,一起勇敢面對離婚及其相關問題,努力成為自在人。

一、選用離婚的方式有哪幾種?

依我國法律,目前能夠離婚的方式有兩種

(一)協議離婚

當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可以寫離婚協議書,上面除了約定離婚的條件(例如小孩監護權歸誰、扶養費如何負擔、夫妻婚姻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等),也需要兩位證人的簽名,證人必須明確知悉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不能只聽一方的說法就簽名(不然會構成離婚不成立)。簽了離婚協議書後,夫妻必須再同時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算是真正的離婚生效。

在承辦經驗中,最常遇到協議離婚無法完成的原因,例如夫妻雖然都有離婚意願,但是其他條件喬不攏(監護權歸屬、扶養費分擔比例、財產分配等),導致一方不願意簽名。或是夫妻都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了,但是一方突然反悔,不願意一起去戶政辦登記,此時,只有一方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戶政事務所,也無法辦理離婚。

(二)法院裁判離婚

夫妻無法協議離婚時,只能透過法院,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而離婚案件進入法院後,會先排定調解程序,由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協調夫妻雙方意見,如夫妻在調解過程中均同意離婚,就可以作成調解筆錄,效力等同法院的判決。收到調解筆錄後,任何一方都可以單獨拿調解筆錄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夫妻都同意離婚,但其他條件無法有共識,也可以離婚部分先作成調解筆錄,其他項目(例如監護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則調解不成立,進入後面程序由法官直接審理作出裁判。

二、不得已要進入訴訟,要如何才能讓法院判決離婚?

向法院提告離婚,並經前階段調解不成立後,案件會由法官親自審理。我國法律對於離婚採取破綻主義,法院核定的離婚事由可分為兩大類:

(一)法定離婚事由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上面10款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其中第3款第5款最常見,但也不是有這些事實就一定可以獲判離婚,法院會評估次數與時間長度,如果只是屬於偶發性或是暫時性的情形,法院仍可能會認定尚未達到足以離婚的程度。

(二)重大破綻事由

婚姻期間未有前述10款情形,或是法院認為尚未達到法定事由的情形,此時就會審酌夫妻這段婚姻是否:

  1. 婚姻已經產生重大破綻。
  2. 婚姻關係已經無法再維持。
  3. 造成破綻的原因,對方要負主要責任,或是我方可歸責原因不大於對方(也就是在歸責比例上,我方不能大於50%)。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婚姻的重大破綻通常是日積月累的相處結果所造成,所以在離婚訴訟的前段,就需要先把婚姻期間對方造成破裂的原因及資料,作系統性的整理;訴訟過程中,要依個案作最佳化論述,讓法官感受對方的問題大於我方。同理,如果是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在訴訟中就是要讓法官了解,我方的責任並未大於或等於對方。

三、當提不出具體有利的離婚事由,這時我該如何離婚?

有些事由是屬於感受性的問題,單次的事由或許微不足道,但累積的效果就可能讓人覺得無法再忍受,法官也是人,依法審判的過程中,也會有自己的心證,透過訴訟策略及攻防,說服法官認同原告的主張,就能增加勝訴判決的機率。

除此之外,離婚訴訟的過程也會涉及談判策略的應用,須了解雙方的訴求、最在乎的點是哪一個,例如夫妻離婚訴訟,另一方不同意的原因並不是真的想要繼續維持婚姻,而是對於監護權、扶養費、甚至是剩餘財產的考量,此時在訴訟期間,也可以評估目前案情對於哪一方有利,適度調整我方的防禦底線,達到雙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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