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提告侵占、詐欺、還是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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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在小明的公司上班,某天,小華謊騙小明說公司要繳一筆貨款,小明就把10萬元交給小華,請他代轉交給廠商,沒想到小華卻將該筆錢占為己有。事後小明知悉此事,對小華提出刑事告訴。

一、什麼是侵占罪?

(一)所謂的侵占罪,從法條的構成要件來解釋,就是原本是持有他人之物,卻故意侵占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所以,一開始被害人交付財物給犯罪者時,必須是認為「只是暫時放在你那邊,東西還是屬於我自己所有」,後來犯罪者占為己有,才會成立侵占罪。

(二)侵占罪的特別加重罪,是公務侵占罪、公益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也就是基於公務身分、公益因素、業務原因持有他人財物,後來卻故意犯罪占為己有。

二、甚麼是詐欺罪?

(一)所謂的詐欺罪,從法條的構成要件來解釋,就是犯罪者利用詐術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所以,當被害人因為被詐騙而交出財物時,當下是認知「這些東西是要移轉給別人所有的」,如果把東西交給別人,卻仍認定東西還是自己的,那麼就不能算是詐欺罪。

(二)詐欺罪的特別加重罪,也就是加重詐欺罪,包含

  1. 犯罪者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2. 三人以上分工詐騙
  3. 以媒體、網路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對公眾進行犯散布詐騙

三、甚麼是背信罪?

(一)所謂的背信罪,從法條的構成要件來解釋,就是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一開始存在著廣義的委任關係,但是犯罪者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做出了違背任務的行為,並造成被害人受到損害。所以,犯罪者違背的行為,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行為」,如果犯罪者是在處理自己的事務,因而犯罪違背委任內容,那麼並不算是構成背信罪。

(二)背信罪並無所謂的特別加重罪。

四、侵占、詐欺、背信罪三者的關聯

(一)一個犯罪行為不可能同時構成侵占罪及詐欺罪,因為:
侵占罪是「一開始持有被害人的東西,後面侵占變為自己所有」,侵占罪的犯罪者,是否是使用「詐騙」的手段,並不是重點。
詐欺罪是「被害人遭到詐騙,一開始就把財物交出要轉為犯罪者或第三人所有」,詐欺罪的犯罪者,不會有一個「持有」的過程。

(二)法院實務見解多數認為,犯罪者利用侵占的方式違背他人任務,雖同時符合侵占罪與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但應該只論侵占罪,不會論背信罪。
如果犯罪者以詐騙取得財物而違反他人任務,雖同時符合詐欺罪與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但應該只論詐欺罪,不會論背信罪。
簡單說,法院見解認為,背信罪的犯罪行為,是用「侵占」、「詐欺」以外的方法來違背他人任務,才有成立背信罪的空間。

(三)不管是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如果犯罪者與被害者是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配偶、同財共居的親屬關係,那麼就是屬於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罪者與犯罪事實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且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可以撤回告訴。

(四)雖然說,犯罪事實的偵查,是屬於檢察署檢察官的職責;犯罪法條的認定,是屬於法院法官的權責。但實際上,仍然會有檢察官或是法官,要求被害人必須說明提告事實究竟涉犯何罪,並不接受亂槍打鳥式的犯罪條文指控(比如告訴人說:被告的行為就是違反侵占詐欺背信罪啦!有些檢察官或法官會直接打臉)。

犯罪的涵攝具有專業性與技術性,如何詳盡說明犯罪者的犯罪事實、提出明確證據資料、論述構成何種犯罪,說服檢察官或法官採信,被害人也可以透過信賴的律師,協助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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