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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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我們聊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的發生前提,許多人最常疑惑的是:是不是離婚時「錢多的就分一半給錢少的」呢?事實上,並沒有這麼單純。今天就來談談在計算分配金額時必須注意的重點。

一、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時點

財產可能包含 存款、土地、房屋 等,若離婚官司打了好幾年,房價早已上漲,這時到底該怎麼計算?

依照 民法第1030條之4 的規定:

  • 配偶一方死亡 → 以死亡時為準。
  • 協議離婚 → 以離婚時為準。
  • 判決離婚 → 以「起訴時」為準,而不是判決確定時!這一點經常讓人誤解,務必要特別注意。

二、哪些財產算「婚後財產」?

  1. 婚後 有償取得 的財產(但繼承、贈與、慰撫金不算)。
  2. 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 孳息(例如利息、租金)。
  3. 無法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的財產 → 推定為婚後財產
  4. 不能證明屬於哪一方的財產 → 推定為夫妻共有
  5. 若夫妻原本約定其他財產制,後來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三、追加或扣減的特殊情形

法律也規定,有些情況需要做 價額的加減計算,例如:

  • 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
  • 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反之。
  • 為了減少對方分配,故意在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

這些都會影響到最終的計算結果,必須仔細檢視、提出證明。

四、陳冠仁律師提醒

看完是不是覺得有點複雜?其實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只是「算錢」,還要考慮財產來源、債務分攤、甚至證據提出的問題。建議不要只靠網路文章自行判斷,最好尋求專業 律師 協助,才能確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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