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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說我不適任,要我離職,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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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上,不少人或多或少都遇過老闆說:「你不適任工作,請你收拾東西走人。」這樣的情況真的合法嗎?

一、法律怎麼規定?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果勞工確實無法勝任所擔任的工作,雇主才可以合法資遣,並依法給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

但「確實不能勝任」並不是老闆一句話就算數。法院的見解指出:

  • 勞工若因 學識、能力、身心狀況 不能勝任,或明明有能力卻怠惰不做,才可能構成。
  • 雇主必須已經 提供協助、給予必要訓練、支援與輔導時間,仍然無法改善,才能行使解僱。
    這就是所謂的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二、什麼情況屬於不合法解僱?

如果雇主沒有遵守最後手段性原則,只是主觀認定員工「不適任」,就要求離職,屬於 不合法解僱。此時勞工有權:

  • 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如繼續發薪)。
  • 依法提出救濟,保障自己的工作權。

三、律師提醒

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冠仁律師 提醒:

  • 不適任解僱必須有具體事實與過程,雇主不能隨意口頭認定。
  • 勞工若遭遇此情況,應先保存公司通知、考核紀錄、輔導內容等證據。
  • 若有爭議,可透過律師協助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訴訟,爭取薪資或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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