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自己或身邊的家人、朋友,可能都曾在職場遇到老闆要求收拾東西走人的情形,這時應該怎麼辦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如果勞工對於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雇主就可以合法資遣員工,依法給付資遣費,並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但是,到底什麼樣的情形能說是「確實不能勝任」呢?難道只要老闆覺得不適任,就會構成不能勝任工作嗎?
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不論基於因勞工客觀上學識、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在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應允雇主給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民事判決)
簡單來說,解僱員工的前提在於,雇主已經利用各種手段協助員工,給予必要的訓練及支援,並且給予足夠的輔導期間,但勞工仍然無法勝任工作時,這時法律才賦予雇主解僱的權限,也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若雇主沒有依照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就要求資遣員工,就屬於不合法的解僱,勞工得依法請求雇主繼續履行勞動契約的內容(如給付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