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署?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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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諮詢的過程中,常常聽到當事人說自己去過法院開過庭,但律師看完資料後又覺得一頭霧水:「這應該還沒到法院審判的程序啊啊啊!」。

進一步詢問當事人究竟是去了檢察署還是法院,當事人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當然,要當事人拿出之前的開庭通知單,也早就不知丟到哪裡去了)

有鑑於此,所以決定整理出檢察署與法院開庭的差別,有助於當事人還原記憶:

一、檢察署的開庭通知單上面會寫「臺灣XX地方檢察署通知(或傳票)」;法院則會寫「臺灣XX法院通知書(或傳票)」。

二、檢察署的開庭通知單是綠色的,地方法院的開庭通知單是黑色的,高等法院及分院是紅色的。

三、檢察署開庭,被告坐在下方,正面面對檢察官或是檢察事務官,檢察官穿紫色鑲邊法袍,檢察事務官不穿法袍;法院開庭,被告坐下方,正面面對的是公訴檢察官(穿紫色鑲邊法袍),法官必須轉頭才能看得到(法官穿藍色鑲邊法袍)。

四、檢察署的偵查庭(檢察官開庭)或詢問室(檢察事務官開庭)通常比較小,後面不會有旁聽的椅子;法院的法庭後面會有幾排旁聽的座椅。

五、檢察署開庭,法警(穿得像警察制服的那位)通常坐在前面(在被告與檢察官中間位置);法院開庭,法警都是坐在後面。

六、檢察署開庭不公開,除了辯護律師外,被告的親友均不能進入旁聽;法院開庭,除了特定不公開案件外,其餘案件任何人均可進入旁聽。

七、檢察署與法院的徽章均有天秤,但是檢察署外圍有一個梅花圖形,法院沒有。

地檢署
法院

希望以上的區別,有助於釐清到底是去過哪一個地方。不同的開庭階段,涉及到接下來該進行如何的程序,讓律師可以判斷後續的攻防策略,才能提供當事人最好的建議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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