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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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人們手上拿的手機、平板等電子產品,效用是一再推陳出新,功能是一台比一台好,畫素密度更是突破天際。網路上更不斷充斥著拍攝美女、帥哥的路人照片後,底下網友紛紛表示「戀愛了」、「求臉書、求IG」…等等留言,這些舉動看似無傷大雅,但若今天拍攝的,是裙底風光,又或者是其他較為隱私的部位呢?小心!這些舉動都有可能觸法囉。

先來看看這則新聞報導:

法官助理偷拍女書記官搶先請辭 懲處結果出爐(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21.08.12報導)

從這則報導我們可以知道,案主黃姓法官助理,不但因此丟了工作,還得面對接下來的民刑事法律責任。那麼究竟「偷拍」這件事,涉及到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隱私權」的保障又到哪裡呢?被害人又該如何因應?跟著我們的腳步,帶你看下去:

偷拍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妨害秘密罪)

  1.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什麼是非公開活動?指的是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進行隱密進行活動而不欲公開的期待,客觀上也用了相當的環境或採取了適當的設備阻絕。簡單的說,我不想讓別人知道,我也做了一些措施不讓別人知道,這樣的情境,就是所謂的「非公開活動」。
  3. 什麼是隱私權?隱私的定義,隨著時代發展也與時俱進,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隱私權指的是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受他人侵擾及對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85、603號解釋)。白話來說,我遮起來的地方、我不願意跟你分享的部分,那就是我的隱私。

※有讀者可能會說,律師那裙底風光以外的部位,比如小腿,她(他)沒有遮起來,是不是代表我可以隨意拍攝而不觸法呢

NO!!!這只是代表你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並不代表你不會構成其他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性騷擾防制法等法律。

二、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總結來說,偷拍者如因一時好奇,拿工具設備拍攝他人的裙底風光,除了在刑事上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民事上還可能遭被害者求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切勿因一時的好奇,而得不償失。

三、被害者的應對之道

  1. 切莫姑息養奸,勇敢站出來,向檢調單位(如警員、檢察官等),提出刑事告訴。並在警局、地檢署做筆錄時,盡可能的詳盡描述,讓檢調單位得以循線追緝,也避免下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另外在做筆錄時,也可以向承辦員警或承辦檢察官表示「我要對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講這句話就好了,檢調單位就知道,你(妳)除了對他提起刑事上的告訴外,也要對他民事上一併求償。
  2. 不管在刑事的告訴階段,或是民事的求償部分,找人訴說,或尋求專業人士如律師等協助,盡早讓整起事件圓滿落幕,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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