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想過販毒,卻被判販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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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的司法政策下,販賣毒品絕對是屬於刑事重罪,尤其新法修訂後,更加重各級毒品的處罰刑責,減刑的條件也變得更加嚴苛。

壹、販毒的定義

先不管毒品的等級,一般人理解的販毒,就是「我身上有毒品,別人向我購買,我以高於成本價的價格賣給對方」。

但是,法律上對於販毒的解釋,指的是「透過毒品達到營利的目的」,所謂的「營利」,不單只是低買高賣來賺取價差,只要是將毒品交予買方而能獲取任何經濟上的好處,都會被認定是屬於營利行為,進而構成販賣毒品。所以,假設成本價是500元的毒品:

一、好朋友知道我有貨,我基於情誼,用高於成本價1元的價格半買半相送:這是販毒。

二、之前我沒貨,跟好友擋些來用,朋友用501元賣給我;現在朋友缺貨,我用501元賣給對方,彼此都沒賺,算是互不相欠:這是販毒。

三、好友找我買貨,我用成本價500元賣給對方,不賺1毛錢,但獨樂樂不如眾樂樂,叫朋友也分我一起施用:這是販毒。

因此,就算是以成本價出售,但只要是透過毒品的交易能獲取任何經濟上的利益,都是法律認定的販賣行為。

貳、好像販賣又不像販賣的行為

有些交易行為與販賣相似,但在法律上並不認定屬於販賣毒品,當然,刑度也會天差地遠:

一、朋友要跟我買毒品,但我手上沒貨,我就幫朋友買貨,並以購買的價格直接跟朋友收錢:在法律上,這叫幫助施用。

二、朋友跟我買毒品,我基於朋友情誼,以成本價賣給對方,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在法律上,這叫轉讓。

三、朋友找我買毒品,剛好我也缺貨很哈,於是我倆一起合資購買毒品:在法律上,這叫共同持有。

從上面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交易的方式雖然有所不同,但關鍵點就是在於「是否有營利」,所以檢警查緝、法院審理販賣毒品案件時,一定會針對此部分詳加調查;而辯護律師進行無罪抗辯,此部分也一定與控訴檢察官爭執的重點。

叁、販賣毒品案件,律師差別在哪裡?

依現行法律規定,販賣毒品罪屬於重罪,在進行法院審判時,一定要強制辯護,也就是說,就算被告不請律師,法院也一定會找一個律師(義務辯護或法扶)、公設辯護人來為被告辯護。既然如此,自己花錢聘請律師的實益在哪裡呢?

一、面對販賣毒品這類的重罪,有時不單只是法律層面的攻防,更存在心理層面的穩定。自費律師是自己找的,一定存在相當的信任度,會讓自己在漫長的程序過程中相對安心。

二、販賣毒品是重罪,但相對應也有獎勵減刑措施,例如:偵查審理均坦承犯罪、供出上手等,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有的減刑措施,每符合一項,刑度就可以減半。但相對的,這些減刑條件也都非常的嚴格,如何在減刑與力拚無罪之間作抉擇,還是需要仰賴律師的分析技術與辦案經驗。

三、絕對多數的販毒者,都是遭到現場逮捕或是檢察官發拘票拘捕,也就是警察局做完筆錄後,會直接移送檢察署進行複訊,由檢察官決定是否交保或是聲請羈押。前階段沒有與律師建立起默契與信賴,可能本案還沒進法院審判前,就已經被羈押到看守所了。

如果一個人生了重病,會想要找可以信賴的醫師,那麼,關係到至少10年以上的刑期,又怎麼會不需要找一個

自己可以信賴的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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