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聲請法人團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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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法人?

  所謂的法人,指的是具有法律上人格的人,白話文的說法,就是「不是人類,但是在法律上賦予給它一個跟人類一樣人格的身分」,目的就是在法律上,可以用法人的名義,獨立做出法律行為,例如:可以用法人的名義,直接進行買賣、借貸、贈與等,並受到法律上的保障與規範。

二、法人的組成有哪幾種?

法人的組成分為兩種,一是「由人組成的集合體」,稱為「社團法人」;二是「以財產組成的集合體」,稱為「財產法人」。另外還有一種特別的法人,叫做「政黨法人」,性質上也是屬於人的集合體,只是因為法律的特別規定,所以會與一般社團法人有所區隔。

三、法人定義上很明確,就是區分是用人還是用錢組成的組織而已,但事實上不少法人其實從外表、甚至名稱上為何讓人產生誤解?

  • 公司,明明是出錢募資組成公司,但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它是屬於社團法人(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社團法人)。
  • 醫院,明明有一堆醫生護士,但是有些醫院是登記為社團法人,有些醫院則是財團法人。

因此,究竟是屬於社團法人還是財團法人,還是要從設立時是決定以「人」為構成體,還是要以「錢」為構成體來做判斷。

四、如何向法院聲請設立登記之流程?

無論是創立社團法人還是財團法人,都要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設立後,再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設立登記。如果未向法院聲請設立登記,法人在法律上還是算是已經具有獨立法人格,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而財團法人除了不得對抗第三人外,尚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 法院對於聲請「社團法人」登記的審查流程
  1. 聲請人先向各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自行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登記)下載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聲請狀最末頁(該欄位較小,可浮貼)以法人名稱及全體理事擔任聲請人簽名或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並加蓋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法人印信。
  2. 聲請書各欄之審查:
    • 登記種類:法人「設立」登記。
    • 登記冊號:該欄於設立登記時免填,設立登記完成後會核發登記證書,登記冊號即位於右上角處。
    • 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法人名稱,不能僅寫法人名稱或僅寫社團法人。
    • 目的:即法人設立之目的、宗旨或任務,可依章程所定目的或宗旨(全部或簡單)填寫。
    • 設立許可機關及年月日:即主管機關核准函之發文日期+發文字號(例:○○縣政府○○年○○月○○日○○字第 ○○○○○○○○號),蠻多會誤寫成主管機關核發之當選證書證號。
    • 存立時期:通常是沒有期限,除非經會員大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故該欄應填寫「無限期」或「永久」,而非章程所訂理、監事之任期。
    • 財產總額:即法人名下之動產(現金、存款、汽車)+不動產(土地、房屋)價額之總價值,不是將所有財產逐一寫出;若非法人之財產,即不屬之。
    • 出資或捐助方法:社團法人僅有出資方法,即章程所定經費來源,簡要記載即可,不需要將具體金額一併寫出。
    • 代表法人之董(理)事:社團法人為理事長,僅需填寫理事長名字即可,毋庸冠上職別。
    • 董(理)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事)者,其姓名及住所:填入全體理(監)事,並依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等順序依序填載。

五、設立登記檢送之文件有哪些?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 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各1份。
  3.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4.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1式2份(須加蓋法人印信),章程應記載法人之名稱、組織區域、設立法人之目的(宗旨)、法人之任務、組織、社員之出資、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即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會員權利、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程序及其決議證明方法、經費及會計、修改章程之程序、訂定章程之年月日、章程之變更及解散之規定有無違反民法第53條及第57條等規定(即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等規定)。
  5.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須加蓋法人印信),即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應依序裝訂於會議紀錄後方),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記錄簽章。
  6. 理、監事會議紀錄(須加蓋法人印信),即互選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應依序裝訂於會議紀錄後方),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記錄簽章。
  7. 理、監事名冊1份(須加蓋法人印信),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不得以聲請書之理監事姓名欄代之。
  8.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須加蓋法人印信),不可用影本,並應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或簽名及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9.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印鑑式正本1式2份(須加蓋法人印信),不可用影本,且全體理、監事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10.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影本應清晰可供核對。
  11. 財產清冊(須加蓋法人印信)及其財產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影本及顯示餘額之該明細頁、土地(房屋)之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無財產則無須檢附;若主事務非法人所有,亦應附上房屋使用同意書或房屋租賃契約書。
  12. 會員名冊(須加蓋法人印信),即全體會員之名冊,非理監事名冊。
  13. 委任狀,若有代理人(即後續須補正之聯絡人)應一同附上,並由社團法人及理事長擔任委任人,代理人為受任人,及蓋法人印信及理事長、代理人之私章;若單純送聲請書至法院,則無需檢附委任狀。
  14.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聲請書親送法院,以現金繳納;郵寄方式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抬頭「臺灣○○地方法院」,千萬不要寄現金

六、法院對於聲請財團法人登記的審查流程有哪些?

  1. 聲請人先向各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自行上司法院網站 (便民服務→書狀範例→登記) 下載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聲請狀最末頁(該欄位較小,可浮貼)以法人名稱及全體董事擔任聲請人簽名或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並加蓋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法人印信。
  2. 聲請書各欄之審查:
    • 登記種類:法人「設立」登記。
    • 登記冊號:該欄於設立登記時免填,設立登記完成後會核發登記證書,登記冊號即位於右上角處。
    • 法人名稱及類別:財團法人+法人名稱,不能僅寫法人名稱或僅寫財團法人。
    • 目的:即法人設立之目的、宗旨或任務,可依捐助章程所定目的或宗旨(全部或簡單)填寫。
    • 設立許可機關及年月日:即主管機關核准函之發文日期+發文字號(例:內政部(教育部)○○年○○月○○日○○字第○○○○○○○○號),蠻多會誤寫成主管機關核發之當選證書證號。
    • 存立時期:通常是沒有期限,除非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故該欄應填寫「無限期」或「永久」;若有期限,應依捐助章程所定期限填寫。
    • 財產總額:即法人名下之動產(現金、存款、汽車)+不動產(土地、房屋)價額之總價值,亦可以捐助章程所載基金為財產總額,只需與捐助章程所載相符即可。
    • 出資或捐助方法:財團法人為捐助方法,應載明由何人捐助即捐助人姓名,捐助金額不需寫出。
    • 代表法人之董(理)事:財團法人為董事長,僅需填寫董事長名字即可,毋庸冠上職別。
    • 董(理)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事)者,其姓名及住所:填入全體董事、監察人,並依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等順序依序填載。

七、法院對於聲請財團法人登記檢送之文件有哪些?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 主管機關備案之捐助章程1式2份(須加蓋法人印信及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捐助章程應記載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有分事務所亦應載明)、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業務項目、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合併事項、捐助人之捐助財產種類、經費及會計、修改捐助章程之程序、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捐助章程之變更及解散之規定有無違反民法總則及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無須捐助章程,惟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另外,若為宗教財團法人訂有信徒大會、教徒大會者,其捐助章程應明確規定信徒(教徒)資格之確定方法、信徒(教徒)大會或代表大會之召開程序、決議之成立方式、大會之合法權限。
  3. 捐助人會議紀錄(須加蓋法人印信及應經主管機關驗印),即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第一屆董事(須符合捐助章程人數)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記錄簽章,並應提出簽到單以供核對,出席人數是否符合捐助章程所訂人數。
  4. 董、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須加蓋法人印信及應經主管機關驗印),依互選產生常務董事、董事長、監察人等(應依序裝訂於會議紀錄後方),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記錄簽章。
  5. 董、監事(監察人)名冊1份(須加蓋法人印信及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事、監察人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不得以聲請書之董事、監察人姓名欄代之。
  6. 董、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須加蓋法人印信及應經主管機關驗印),不可用影本,並應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或簽名及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7.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事、監察人印鑑式正本1式2份(須加蓋法人印信及應經主管機關驗印),不可用影本,且全體董事、監察人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8. 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影本應清晰可供核對。
  9. 財產清冊(須加蓋法人印信及應經主管機關驗印)及其財產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影本及顯示餘額之該明細頁、土地(房屋)之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若主事務非法人所有,亦應附上房屋使用同意書或房屋租賃契約書。
  10. 捐助人名冊(須加蓋法人印信及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應載明捐助之財產,如係不動產者應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並附印鑑證明),如係動產者則應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不論為動產或不動產,均應提出註記其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款人為法人籌備處之存款證明或存單,不動產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第2項規定,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名稱之證明文件。
  11. 財產移轉承諾書(須加蓋法人印信及應經主管機關驗印)。
  12. 委任狀,若有代理人(即後續須補正之聯絡人)應一同附上,並由財團法人及董事長擔任委任人,代理人為受任人,及蓋法人印信及董事長、代理人之私章;若單純送聲請書至法院,則無需檢附委任狀。
  13.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聲請書親送法院,以現金繳納;郵寄方式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抬頭「臺灣○○地方法院」,千萬不要寄現金

八、法人登記(變更)審查均由法院登記處審查,審查後聲請書填寫注意事項有哪些?

  正確且資料均備齊,即會發給登記證書;若聲請書有誤載、漏載等錯誤或資料有缺漏,或聲請書欄位有漏填或誤填,法院亦會命補正,若收到通知後不補正,登記處是不會核發法人登記證書,一定會待資料均補(備)齊後,才會核發登記證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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