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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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第一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被查獲,或是三年後再犯者(也是距離上一次被抓已經超過三年),應給予戒癮治療或是觀察勒戒的機會,不能被當成犯罪者處以刑罰。立法的目的,就是認為本質上,這些人應該要被當成「病人」,而不是被當成「犯人」看待。

一、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的差別

戒癮治療

  • 屬於附帶命令的緩起訴,由檢察官在偵查時做成的處分,所以案件後續不會再進入法院。
  • 由當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醫療院所進行就診,並定期回檢察署報到查驗戒癮狀況(驗尿),所以戒癮治療期間,當事人的行動不會受到拘束。
  • 流程大約是7個月左右,但實際期間要經過醫療院所依個案評估。
  • 費用則約2萬多元(治療第一級毒品的費用會更高~)。

觀察勒戒

  • 法院作成的裁定,也就是檢察官認為應該要施以觀察勒戒時,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 強制將當事人送往戒治所進行勒戒、觀察,戒治期間必須強制留在戒治所,行動自由會受到限制,無法離開。
  • 期間大概是40天至2個月,如期滿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另為強制勒戒,期間是6個月至1年。
  • 費用以期滿2個月來算,大約是9000元。

二、誰能決定戒癮治療或觀察勒戒

目前實務見解,大多認定這是檢察官的權限,也就是檢察官同意讓當事人進行戒癮治療時,會做出附命的緩起訴處分;如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應進行觀察勒戒,並向法院提出聲請時,法院應裁定准予,不能做實質上的審酌。

但也有法院認為,給予戒癮治療或是觀察勒戒,雖然是屬於檢察官的裁量權限,但是檢察官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存在裁量的瑕疵(例如未審酌當事人前科、家庭、工作、身心狀況,或是參雜不應審酌的因素),那麼法院就例外可以駁回檢察官的聲請(但是也不能直接改判戒癮治療),此時檢察官就要繼續進行偵查。

因此,如果當事人希望能夠以戒癮治療代替觀察勒戒,應該要在偵查階段就向檢察官提出,如果等到檢察官已經向法院提出觀察勒戒聲請,當事人才向法院請求給予戒癮治療,法院是沒有機會改判當事人戒癮治療的(因為法院沒有這樣的權限)。

三、戒癮治療是否該提出書狀聲請?

戒癮治療其實就是希望檢察官能夠給予緩起訴處分,所以最好是要能向檢察官說明清楚,讓檢察官了解當事人的請求。

每個人的個案情況不同,家庭、工作、身心狀況、事後態度等,都是檢察官可以做為評估是否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的考量。

簡單的說,檢察官也知道每個人都不想被抓去戒治所關2個月,但當事人總要先告訴檢察官「為什麼你不需要觀察勒戒」,並不是你沒說就一定是觀察勒戒,說了就一定可以緩起訴戒癮治療,但至少讓檢察官了解你的訴求,自然能增加你所期待的機率。

一份完整的書狀,不只是需要法律的論述,更需要完善的事實架構鋪陳,針對當事人現狀寫出有利的事項,並不是說隨便依照範例抄一抄就好。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建議當事人也可以尋找信賴的律師諮詢,委請協助撰寫聲請狀,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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