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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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小華、小強三人共有一塊土地,每人持分都是三分之一,之前都是由小華一人在使用全部土地。後來小明也想使用土地,於是與小華、小強協議將土地平分為三等分,小強對於小明的分割方案沒意見,但小華則表示不同意。小明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保障權益?

一、什麼是分割共有物訴訟

所謂的分割共有物訴訟,指的是原本多數人共有的不動產(包含土地、建物等),在無法協議分割的情況下,透過裁判分割的方式,由法院來判定分配方式。一般來說,分割方案約略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全體共有人依照持分比例,分配到相同比例價值的不動產(每人都有分配到實物)。

(二)一人或一部分人分到超過自己持分價值的實物,同時要付錢給未分到持分價值的共有人(在法律上稱為「找補」)。

(三)將不動產變賣,全部共有人依持分分配金錢,這種分割方案也稱為「變價分割」(可以透過自行變賣或是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二、分割共有物訴訟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依照法律規定,提告分割共有物訴訟,必須以共有人間無法協議分割為要件,所以如果共有人從未先進行協議分割討論、或者提告時未向法院陳述無法協議分割的原因,法院會認定訴訟程序不合法。

(二)分割共有物必須將全體共有人都列為訴訟當事人。

以本案為例,小明提告分割共有物訴訟,小強雖然對於小明的分割方案沒意見,但小明仍然必須把小強跟小華都列為這個訴訟案件的被告。

(三)提告分割共有物訴訟的原告,必須提出分割方案(就是你要跟法院說你想怎麼分);被告也可以提出分割方案讓法院參酌。

(四)從法院的角度來說,分割方案能夠創造最大價值、並且對於每個共有人的持分都能公平分配,才是最佳的分割方案,也是法院最終會採行的方案。

(五)特殊不動產,例如建物,無法如土地可以切成多份分配給共有人,所以通常都是分給其中一人,然後其他人分到金錢,或是把建物變賣,全體共有人都分到金錢。

三、分割共有物訴訟,律師能提供什麼樣的協助?

(一)分割訴訟本質上不是你死我活、我勝你敗的對立攻防,而是全體共有人透過法院裁判最佳的分配方式。律師會評估當事人提出的分割方案是否具備公平與最大價值化,進而給予當事人建議。

(二)檢查當事人是否已經符合提告的要件,避免訴訟還沒開始進行,就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例如:實務上最常發生的,就是繼承登記事項。

(三)特定不動產會有特別的分割限制,例如農地分割,就必須受到農業發展條例的限制。律師會依照共有物的特性,協助當事人提出適合的分割方案。

(四)在多數共有物合併分割的情況下,會使得分割方案變得更加複雜與多樣化,律師能協助當事人整合最大價值的分割方案。

(五)分割共有物訴訟,在法律上具備形成訴訟與給付訴訟的性質,因此,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占用共有物的共有人也會受到拘束。

以本案來說,當法院分割判決確定後,小明可以直接依照法院判決分得的土地位置,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命令小華將占用的部分遷移並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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