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中常常看到關在監獄裡的受刑人,雖然還沒服完刑期,但卻能假釋出獄,回復自由之身,這是怎麼回事呢?
Q:假釋是什麼?
假釋是指受刑人被法院判處有期或無期徒刑,在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由監獄報請法務部,使受刑人得以提前出獄的制度。
Q:什麼情況能夠假釋?
- 有悛悔實據。
- (就是在服刑期間,監所依照在監表現打分數,分數到一定程度,就符合假釋資格 。)
- 無期徒刑已執行超過25年;
- 有期徒刑已執行超過二分之一;
- 累犯已執行三分之二。
- (但要注意,如果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依法仍不得假釋,比如說,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服刑滿四個月後雖然已經超過二分之一,但因為執行未滿6個月)
Q:假釋的效力?
只要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假釋沒有被撤銷,其餘未執行的刑度,都視作已經執行。
舉例來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的受刑人,服滿一年刑期並假釋出獄的話,只要接下來假釋都沒有被撤銷,那剩下的一年徒刑,法律就當作已經服完了!
Q:什麼樣的情形假釋會被撤銷?
原先法律是規定,只要在假釋期間因為故意犯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責,除非假釋已經期滿超過三年,否則都會依法撤銷原本的假釋,要乖乖回去把剩下的刑期服完(假釋被撤銷後,原先假釋出獄的天數通通不算數)
但大法官在109年11月做成釋字第796號解釋,認為上述情況一律要撤銷假釋,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問題(比如說被判無期徒刑的重刑犯好不容易能夠假釋出獄,結果一時衝動觸犯可以易科罰金的輕罪,或者法院認為情節輕微而給予緩刑,但依原先法律規定,不問犯案情節,依法就是要撤銷假釋),所以目前在法律修正前,對於情節輕微(受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的個案,須參酌大法官本號解釋,審酌是否有撤銷假釋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