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扶養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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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常遇到的扶養費問題,小孩是你的也是我的,當離婚了,孩子扶養費到底要由誰來負擔?

一、扶養費該如何向另一方請求?

所謂的扶養費,就是指扶養小孩所需的費用,舉凡食、衣、住、行、育、樂都包含在內,但不太可能每次對小孩的支出費用都有單據,而且有些費用無法數字化(例如小孩的居住成本)。因此,實務上大多是引用內政部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做為核定扶養費的基準,由父母共同分擔。如扶養小孩的費用明顯高於平均消費,且有單據可以提出佐證的話,也可以依整理的單據作為核定扶養費的請求。

二、可是對方收入比我高,可以要求多負擔扶養費嗎?

依法律規定,父母無論是否取得監護權,均有負擔子女扶養費的義務,負擔的比例依雙方的經濟狀況來決定,不過實務上,除非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差到好幾倍以上,不然如果單純只是每月薪資幾千元、幾萬元的差距,法院大多還是裁判父母雙方的扶養比例為 1:1,也就是父母應該各負擔小孩1/2的扶養費。

三、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主張少負擔扶養費嗎?

在觀感上,監護權人要多花費時間、心力照顧小孩,應該是要比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少負擔扶養費才是(畢竟時間也是金錢),不過目前法院實務上,大多還是以雙方經濟狀況來審酌扶養費分擔比例,不會因為有監護權就定比較低的扶養費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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