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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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單單只是夫妻倆的事,甚至影響子女該由誰來照顧。小孩是你的,小孩也是我的,誰都不肯讓對方擁有孩子的一切。

讓我們來談談法院如何衡量「親權」適合子女的最佳利益、行使的權利與應負擔的養育照顧義務,究竟該怎麼分配父母並以照顧好孩子為終極考量。

二、監護權該怎麼訂?

夫妻離婚、或是分居滿6個月,都可以協議酌定小孩的監護權(比照離婚協議書辦理),無法協議的話,也可以聲請法院裁判酌定。

監護權的酌定,除了可以由一方單獨監護外,也可以酌定雙方共同監護,並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小孩平日起居是跟隨主要照顧者,但有重大決定事項,仍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如果經濟狀況不佳,是否會影響爭取監護權?

法院對於監護權的評估,大前提就是「依據小孩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固然也是評估是否適宜監護小孩的項目,但並非唯一、主要的考量,而且,雖然經濟較不如對方優渥,但是有親友功能可以支援、能給予小孩完整的照顧與陪伴,等於替代了經濟狀況不佳的弱項,更何況,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有負擔小孩扶養費的義務(通常是父母各負擔1/2),因此,法院不會僅因為一方的經濟狀況比對方差,就直接把監護權判給對方。

四、酌定監護權後,日後想改監護權可以嗎?

在酌定監護權階段,是以父母雙方約定,或是由法院依小孩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從父母間選定最適合的一方擔任監護人。但日後如果另一方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法院審理的第一個前提,必須是「原監護狀態對於小孩明顯不利」,才會進一步審理聲請人是否適合監護小孩。

簡單的說,酌定監護時,只要比較父母誰最適合當監護人;但酌定監護後再聲請改定監護,即使聲請人現況的條件優於原來的監護人,但原監護人在監護過程對小孩並沒有明顯不利的情形時,法院還是會駁回當事人的聲請。

法院也會參考小孩的意願,尤其當小孩年紀較大、自主意思能力更為健全時,對於法院裁判的影響力也會越大,所以如果要爭取7歲以上小孩的監護權,最好是要能夠獲得小孩的認同。

五、父母以外之人可以聲請改定監護嗎?

常見的案例是,監護權判給父親(或母親),但後來父親過世,母親又無法行使監護權,所以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來聲請改定監護。

在法律上,必須父母均已死亡,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子女權利義務時,才能由第三方擔任監護人(在法律及法院裁判書的用詞中,父母並不是叫監護人,而是叫「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只有父母以外的人才會叫監護人)。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果原來擔任監護的父親死亡,那麼小孩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就會自動改由母親擔任,但母親可能也不適任(例如早已行蹤不明、或是無意願照顧小孩),此時爺爺奶奶來聲請改定監護,必須要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母親的親權,經法院認定母親也不能行使負擔小孩的權利義務時,依法才能改判爺爺奶奶是否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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