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類:家事
案 由:返還特留分
律師身分:原告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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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案例事實:
葉小姐母親過世後,遺有數筆土地,葉小姐之兄長逕自持母親之遺囑其往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為其單獨所有,葉小姐發現後,向兄長表示抗議,要求兄長將其中一筆土地登記給她,卻遭兄長以葉小姐為出嫁女不能繼承遺產,並表示葉小姐出嫁後即未曾支付過母親的扶養費,若要分遺產,就要償還之前母親的扶養費、醫療費、看護費,葉小姐乃向律師諮詢,並委任處理。
律師評估:
一、律師向當事人解釋,遺囑內容將全部財產由一人繼承,已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二、律師並向當事人分析,當事人縱使於被繼承人生前未曾給付扶養費,但被繼承人生前有租金收入,並非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需受當事人扶養。
法院判決:
一、被告依公證遺囑分配取得全部所有權,系爭遺囑已侵害原告特留分,特留分受侵害之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對被告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二、律師並向當事人分析,當事人縱使於被繼承人生前未曾給付扶養費,但被繼承人生前有租金收入,並非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需受當事人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