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配偶與第三人不當交往,造成婚姻關係嚴重破裂。本所蒐證並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主張第三人違反一般社會善良風俗、侵害婚姻共同生活利益。法院採信我方證據,判決被告應賠償新台幣55萬元及自判決確定起之法定利息。
日期: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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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第三人長期親密往來,出入旅宿並深夜同處,對外以情侶互動。我方(原告)委任陳冠仁律師/明冠律師團隊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之訴,請求精神慰撫金。
偵審及言詞辯論中,我方完成:
- 證據鏈:旅宿紀錄、訊息/社群對話、合照定位、金流與出入監視器等,證明雙方超越一般社交之親密關係。
- 影響評估:婚姻破裂經過、子女受創、社會評價貶損等精神痛苦。
- 法律論述:通姦罪除罪後,第三人仍須就侵害配偶權負民事責任(民法§184、§195),並衡量故意程度與期間長短判定金額。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民事(侵害配偶權)
- 主要爭點:
- 是否達到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不當親密行為。
- 精神慰撫金金額之衡量(期間、方式、過錯、對婚姻影響)。
- 訴訟策略:以客觀行為證據+關係脈絡+損害評估三軸呈現,確保舉證到位並爭取適足金額。
結果
✅ 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新台幣55萬元(並負擔訴訟費用;利息與起算點依判決所載)。
👉 為當事人回復名譽、獲得實質救濟,並對第三人行為提出法律上之明確界線。
專業解析
- 通姦除罪後,婚外情爭議主要走民事救濟。只要能以客觀事證證明第三人與已婚者有超越一般社交之親密行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即屬侵權。
- 慰撫金會綜合考量:交往時間、是否知悉已婚、是否公開示愛、對家庭與子女影響、悔意及和解情況等。本案證據完整、影響重大,故獲55萬元之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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