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扶養義務

減免扶養義務

案件分類:家事

案 由:減免扶養義務

律師身分:聲請人代理人

案例事實:

歐家姊弟三人年幼時父親即前往大陸經商,由母親獨自照顧姊弟三人,父母離婚後,父親除留下大量債務外,宛如人間蒸發,音訊全無,姊弟三人分別在國中畢業後,半工半讀完成學業,並協助母親清償父親債務。某日,姊弟三人突然接獲臺南市政府函文,表示父親因疾病之故,生活無法自理,正接受緊急安置中,社工並通知歐家姊弟三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且父親亦對姊弟三人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聲請。歐家姊弟三人乃尋求律師協助處理。

律師評估:

一、本案經律師閱卷後,歐父確實無財產、收入,無法維持生活,須身為子女的當事人扶養。
二、律師向當事人解釋,地方政府在接獲通報老人需要緊急安置後,會先代墊安置款項,請戶政單位查詢老人家是否有子女,再 依照子女的戶籍地址發送通知,請他們領回長輩。子女若一段時間沒有來將老人家領回,地方政府便會發送「處分書」,請子女來繳交這中間衍生的安置和醫療費用。「如果一直沒有來繳錢,就會走到『強制執行』那一步,直接扣抵子女部分薪資或財產。」
三、律師與當事人分析,已產生之公法上安置費用無法免除,為避免當事人須負擔之安置費用持續增加,應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歐父之扶養義務。並針對歐父之入境資料,主張歐父在當事人姊弟三人年幼時確實長年不在臺灣,離婚後,對當事人姊弟更是不聞不問,並請當事人母親或知悉當事人成年之前,父親確實無正當理由對當事人未盡扶養義務之親友到庭為證。

法院判決:

一、歐父無工作、收入,已無法維持生活,當事人姊弟三人對歐父負有扶養義務。
二、審酌證人即當事人母親及娘家親友證詞,歐父離婚後確實留下大量債務未清償,當事人姊弟三人自國中畢業即須半工半讀,除負擔自身之學費外,並協助母親償還歐父債務,再參酌歐父之入出境紀錄,歐父在當事人三人年幼時即長期在境外,歐父對當事人姊弟三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裁判免除當事人三人對歐父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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