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清償借款

案件分類:民事

案  由:清償借款

律師身分:原告訴訟代理人

案例事實:

張三向法院提告,表示李四跟他借款100萬元,但李四卻死不認帳,還辯稱其實是張三的媽媽美代子送的,要把錢贈送給他及他老婆小芳,係作為房屋頭期款之用,而且是由美代子直接交款給建商。因李四否認是向張三借款,還很惡劣拒不還款,張三乃請求律師協助。

律師評估:

一、所謂消費借貸須借貸人、貸與人間有借貸之合意,並有交付金錢或替代物之事實。
二、因本件債務人否認債權,依舉證責任之分配,應先由債權人張三舉證有借錢給李四。
三、債權人舉證責任之方式,除了提出兩造書立之借據外,尚可提出匯款證明佐證,並可聲請法院傳訊借款當時之其他在場人士到庭作證。
四、訴訟策略上,先視債務人之陳述,若債務人對於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並不爭執,僅就借款數額有所爭執,則可考慮勸諭雙方和解,可為當事人節省訴訟支出,以達訴訟經濟。
五、本件因債務人否認消費借貸關係,故仍循一般訴訟程序,協助債權人提出相關事證,於法庭上攻防之用。

法院判決:

一、張三除提出借據外,並找出張三的父親來當證人,而張三他爸證述的內容,與張三所提存摺內容相符。
二、李四雖找他的太太小芳當證人,但小芳對於100萬款項之收支情形,前後陳述不一,加上張三委任律師進行策略攻擊,經法院認定小芳的證詞是顧偏袒李四,不予採信。
三、且李四雖然說該款項係張三母親美代子送的,但李四又怎麼會另外簽立借據?顯與常情不符。
四、依兩造所提事證,並參酌證人之陳述等情,認定原告張三的主張為有理由,判決李四應清償張三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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