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提供帳戶遭指控涉犯洗錢罪,經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介入後,重建金流流向與時間軸,釐清帳戶提供係基於誤信或臨時協助,未參與詐欺或洗錢犯罪,亦未取得不法利益。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日期: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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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案件說明
本案因詐欺集團利用當事人帳戶進行資金流轉,檢方依 《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認為當事人涉有洗錢或幫助洗錢之嫌,進而展開偵辦。
當事人於偵查初期即委任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由辯護律師(陳冠仁律師、賴怡馨律師)於偵查階段即時介入,全面釐清帳戶提供背景、金流內容與實際角色定位。
辯護重點與作為
一、金流結構與流向比對
逐筆檢視帳戶入出款時間、金額與去向,證明當事人並未控制或支配金流,亦無轉換、分流或掩飾犯罪所得之行為。
二、帳戶提供背景說明
說明當事人係基於誤信他人或臨時協助而提供帳戶,對上游詐欺或洗錢行為並不知情。
三、不法利得與分工否定
當事人未收取任何報酬,亦未參與招攬、指揮或分工行為,不具備共犯所需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四、主觀犯意要件否定
洗錢罪須證明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係犯罪所得,仍為處理或掩飾行為。本案欠缺此一主觀要件。
案件重點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洗錢防制法)
主要爭點包括:
- 當事人是否明知資金來源為犯罪所得
- 是否實際參與洗錢或金流處理行為
- 是否存在不法利得或共犯分工
- 僅提供帳戶是否當然構成洗錢犯罪
辯護策略:
以「金流證據+帳戶使用情境+主觀認知」三軸分析,排除洗錢犯罪構成要件,回歸輕信受託之事實情境。
結果
-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犯罪嫌疑不足)
- 當事人免於刑事起訴,避免後續審判風險,名譽即時止損。
專業解析
洗錢罪並非只要帳戶被用於不法資金流動即當然成立,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明知或可得而知之主觀故意,並實際參與轉移、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若僅因輕信他人請託、未取得任何不法利益,且未實際介入金流操作,實務上多難以認定構成洗錢或幫助洗錢罪。
本案即透過完整金流還原與要件式分析,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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