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類:民事
案 由:撤銷贈與
律師身分:被告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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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案例事實:
甲於民國100年間,向銀行借貸新台幣1000萬元,並由乙擔任保證人,後來甲未清償借款,而乙於105年間曾將名下不動產贈與配偶丙,銀行乃主張乙丙間贈與行為侵害債權,訴請撤銷贈與,乙丙乃請求律師協助處理。
律師評估:
一、無償贈與必須有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時,始得請求撤銷。經律師分析乙當時的經濟狀況,本件乙將不動產贈與丙時,有穩定工作與收入,且名下亦有其他不動產,並無侵害債權的可能。
二、善用除斥時效的規定。
三、探查銀行提告目的,有些銀行提告的目的是希望能在調解階段時逼迫債務人還款。律師應先評估案情勝負機率,以決定對當事人最佳的防禦方式。
法院判決:
一、銀行提告時,已超過撤銷權的除斥時效;且乙贈與不動產給丙時,確實尚有還款能力,不至於影響銀行債權。
二、當庭曉諭銀行,是否撤回起訴。
三、銀行自認理虧,當庭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