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客戶反映,曾經向警察局報案提告,警方卻以其他理由拒絕受理,也沒有開立任何單據給當事人。
根據規定,警方依據民眾報案事實,應開立如下的單據給予證明:
- 刑案三聯單:
- 針對刑事案件報案提告的證明。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針對汽機車失竊報案的證明。
- 拾得物收據:
- 撿到東西拿去警局報案的證明。
-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針對發生交通事故,警察受理調查的證明。
-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 針對失蹤人口向警方報案的證明。
-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收執聯單:
- 針對家庭暴力事件向警方報案的證明。
- 受理案件登記表:
- 不屬於上面六種情況以外的報案,警方受理的證明。
上面七種單據,都是警察確實受理民眾報案的證明單。
民眾最常遇到的情況,就是去警局報案提告刑案時,警方卻以無證據為理由,拒絕開立三聯單,甚至要求民眾先回家等消息。
根據「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
因此,警方確實可以用 “案情尚未經調查確認屬實“ 為由,暫緩開立三聯單給民眾,但是同上所述,警方即使不開立三聯單給報案民眾,也必須開立「受理案件登記表」。
所以,警方可以用理由拒絕開立三聯單給民眾,但不能 “完全不開立任何證明“ 給報案的人民。
此外,有鑑於避免警方吃案或造成民眾誤解,自民國110年3月起,將改由「受理案件證明單」取代現階段的部分證明單。(例如三聯單、四聯單、受理案件登記表等)
因此,如有民眾前往警局報案提告時,記得一定要向警察索取報案證明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