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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台中家庭糾紛衍生之傷害案件,當事人遭提告涉犯刑法傷害罪。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認定證據不足且無法證明傷害故意,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傷害罪須具備故意與因果關係,並非所有家庭衝突均構成犯罪
在家庭衝突或情緒爭執中,往往因一時口角或肢體接觸,被對方提告傷害罪。
本案當事人遭指控:
- 涉犯刑法傷害罪
- 家庭成員間肢體衝突
- 涉嫌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進入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程序。
最終結果:
✔ 不起訴處分
✔ 無刑事起訴
✔ 無前科紀錄
成功為當事人釐清刑事責任。
一、傷害罪一定會成立嗎?
不一定。
依刑法規定,傷害罪成立必須同時具備:
- 有實際身體傷害結果
- 有故意行為
- 行為與傷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若無法證明:
- 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
- 傷勢確實因被告行為所致
即難以成立犯罪。
二、本案爭點為何?
檢察官偵查重點在於:
- 是否真有傷害結果?
- 傷勢是否與衝突直接相關?
- 當事人是否具有傷害故意?
家庭糾紛中常出現:
- 情緒衝突
- 拉扯爭執
- 事後驗傷提告
但刑事責任不能僅因衝突發生而推定成立。
三、辯護策略
1.否認主觀故意
說明衝突背景,釐清並無傷害之故意。
2.傷勢來源檢驗
檢視診斷證明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3.證據不足主張
強調刑事案件必須達到高度證明標準。
若證據不足,依法應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檢察官最終認定
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認為:
✔ 證據不足
✔ 傷害故意無法證明
✔ 構成要件未具備
因此作成:
▶ 不起訴處分
案件終結。
五、台中刑事實務觀察
在台中刑事案件中,家庭糾紛常衍生:
- 傷害告訴
- 家暴案件
- 互相提告
但實務上仍須嚴格審查:
✔ 是否有故意
✔ 是否有因果關係
✔ 是否證據充足
並非所有家庭衝突都構成刑事犯罪。
偵查階段專業辯護,往往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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