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台中傷害案件律師推薦|家庭糾紛指控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114.7.18
摘要

本案為台中家庭糾紛衍生之傷害案件,當事人遭提告涉犯刑法傷害罪。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認定證據不足且無法證明傷害故意,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傷害罪須具備故意與因果關係,並非所有家庭衝突均構成犯罪

在家庭衝突或情緒爭執中,往往因一時口角或肢體接觸,被對方提告傷害罪。

本案當事人遭指控:

  • 涉犯刑法傷害罪
  • 家庭成員間肢體衝突
  • 涉嫌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進入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程序。

最終結果:

✔ 不起訴處分
✔ 無刑事起訴
✔ 無前科紀錄

成功為當事人釐清刑事責任。

一、傷害罪一定會成立嗎?

不一定。

依刑法規定,傷害罪成立必須同時具備:

  1. 有實際身體傷害結果
  2. 有故意行為
  3. 行為與傷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若無法證明:

  • 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
  • 傷勢確實因被告行為所致

即難以成立犯罪。

二、本案爭點為何?

檢察官偵查重點在於:

  • 是否真有傷害結果?
  • 傷勢是否與衝突直接相關?
  • 當事人是否具有傷害故意?

家庭糾紛中常出現:

  • 情緒衝突
  • 拉扯爭執
  • 事後驗傷提告

但刑事責任不能僅因衝突發生而推定成立。

三、辯護策略
1.否認主觀故意

說明衝突背景,釐清並無傷害之故意。

2.傷勢來源檢驗

檢視診斷證明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3.證據不足主張

強調刑事案件必須達到高度證明標準。

若證據不足,依法應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檢察官最終認定

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認為:

✔ 證據不足
✔ 傷害故意無法證明
✔ 構成要件未具備

因此作成:

▶ 不起訴處分

案件終結。

五、台中刑事實務觀察

在台中刑事案件中,家庭糾紛常衍生:

  • 傷害告訴
  • 家暴案件
  • 互相提告

但實務上仍須嚴格審查:

✔ 是否有故意
✔ 是否有因果關係
✔ 是否證據充足

並非所有家庭衝突都構成刑事犯罪。

偵查階段專業辯護,往往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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