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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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糾紛遭控「過失傷害罪」移送,當事人面臨刑事風險。本所介入後,從行車紀錄器、現場跡證與醫療紀錄重建事故事實,說明未違反注意義務、傷勢與事故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檢察官最終以證據不足、未達起訴門檻為由,作成不起訴處分。
案件說明
當事人於市區路口發生碰撞事故後,遭對造提出告訴,指稱其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或未保持安全距離,致人受有傷害,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本所由陳冠仁律師/訴訟團隊承辦,於偵查階段即完成下列蒐證與比對:
- 動線與跡證重建:調閱行車紀錄器、事故照片、煞車/擦地痕、號誌與速限資料,建立車速、間距、反應時間模型。
- 注意義務評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路口設計,說明當事人之減速、換道、查看盲區等操作均符合一般注意義務。
- 醫療與因果審核:比對病歷、影像檢查與舊疾紀錄,指出對造傷勢成因不明確/與事故因果鏈不足,治療費用亦與診斷不相稱。
- 證詞一致性檢核:對照報案筆錄、到院三聯單、保險理賠資料與訊問筆錄,指摘告訴人事後陳述矛盾,可信度受限。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過失傷害)
- 主要爭點:
- 是否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具有可歸責之過失。
- 告訴人傷勢與事故之相當因果關係是否成立。
- 證據是否足以達到起訴標準(補強證據、整體關聯性)。
- 辯護策略:以客觀跡證+醫療比對+程序法則拆解構成要件,建立「未違反注意義務/因果鏈不成立」之論證。
結果
-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
- 檢察官認為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過失與因果關係,未達起訴門檻,依法(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即時解除刑事風險。
專業解析
賴怡馨律師 提到 過失傷害須同時具備:
- 過失(客觀注意義務違反);
- 他人受有傷害;
- 二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與可預見性。
若交通環境、號誌配置與行車紀錄器顯示行為符合一般注意義務,或傷勢之醫療證據不足以連結事故,檢方多傾向不起訴。本案即以動線重建+醫療鑑別+證詞比對,成功排除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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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或家人因交通事故遭提告,建議盡早蒐證並尋求專業辯護。偵查階段就把事實與證據講清楚,往往是決定不起訴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