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人們手上拿的手機、平板等電子產品,效用是一再推陳出新,功能是一台比一台好,畫素密度更是突破天際。網路上更不斷充斥著拍攝美女、帥哥的路人照片後,底下網友紛紛表示「戀愛了」、「求臉書、求IG」…等等留言,這些舉動看似無傷大雅,但若今天拍攝的,是裙底風光,又或者是其他較為隱私的部位呢?小心!這些舉動都有可能觸法囉。
先來看看這則新聞報導:
法官助理偷拍女書記官搶先請辭 懲處結果出爐(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21.08.12報導)
從這則報導我們可以知道,案主黃姓法官助理,不但因此丟了工作,還得面對接下來的民刑事法律責任。那麼究竟「偷拍」這件事,涉及到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隱私權」的保障又到哪裡呢?被害人又該如何因應?跟著我們的腳步,帶你看下去:
偷拍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什麼是非公開活動?指的是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進行隱密進行活動而不欲公開的期待,客觀上也用了相當的環境或採取了適當的設備阻絕。簡單的說,我不想讓別人知道,我也做了一些措施不讓別人知道,這樣的情境,就是所謂的「非公開活動」。
- 什麼是隱私權?隱私的定義,隨著時代發展也與時俱進,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隱私權指的是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受他人侵擾及對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85、603號解釋)。白話來說,我遮起來的地方、我不願意跟你分享的部分,那就是我的隱私。
※有讀者可能會說,律師那裙底風光以外的部位,比如小腿,她(他)沒有遮起來,是不是代表我可以隨意拍攝而不觸法呢?
NO!!!這只是代表你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並不代表你不會構成其他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性騷擾防制法等法律。
二、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總結來說,偷拍者如因一時好奇,拿工具設備拍攝他人的裙底風光,除了在刑事上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民事上還可能遭被害者求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切勿因一時的好奇,而得不償失。
三、被害者的應對之道
- 切莫姑息養奸,勇敢站出來,向檢調單位(如警員、檢察官等),提出刑事告訴。並在警局、地檢署做筆錄時,盡可能的詳盡描述,讓檢調單位得以循線追緝,也避免下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另外在做筆錄時,也可以向承辦員警或承辦檢察官表示「我要對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講這句話就好了,檢調單位就知道,你(妳)除了對他提起刑事上的告訴外,也要對他民事上一併求償。
- 不管在刑事的告訴階段,或是民事的求償部分,找人訴說,或尋求專業人士如律師等協助,盡早讓整起事件圓滿落幕,回歸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