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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前言
收到來自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緊張與不安,擔心自己是否捲入了法律糾紛。本文件旨在提供一份完整且詳盡的指南,系統性地解析收到傳票後可能面臨的各種常見問題,包括傳票的法律性質、不同身分的法律義務、是否影響出國,以及若人已在海外應如何應對。透過本文件,希望能協助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能更清晰地了解自身權利與義務,做出正確的判斷與處理。
二、傳票基本認識
在深入探討應對策略前,首要之務是正確理解傳票的本質。傳票是司法機關為了進行案件調查或審理,依法通知相關人員到場的正式法律文件,其本身並不代表您有罪,而是司法程序開始的通知。
傳票是什麼?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傳票是法院或檢察署簽發的法定書面憑據,用以傳喚被告、證人、告訴人等案件關係人到場說明 [1]。一張合法有效的傳票,必須具備以下要素,以確保其真實性與法律效力:
| 必備要素 | 說明 |
| 被傳人個資 | 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地及住居所。若姓名不明,則會記載足以辨識的身體特徵。 |
| 案由 | 傳喚的原因,即涉及的案件罪名,例如「妨害名譽」、「竊盜」等。 |
| 應到資訊 | 應報到的日期、時間與地點。 |
| 法律效果聲明 | 明确告知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例如「得命拘提」。 |
| 簽名或蓋章 | 偵查階段由檢察官簽名,審判階段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傳票的類型:地檢署與法院傳票
收到傳票時,務必先確認寄送機關是「地方檢察署」還是「地方法院」,這代表案件所處的階段不同,處理方式與心態也應有所區別。
- 地方檢察署傳票:代表案件尚在「偵查階段」。此時,檢察官為主導者,負責蒐集證據、釐清犯罪事實。偵查階段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因此除了被告、辯護律師及證人外,包括告訴人在內的其他人都不能在場旁聽 [1]。檢察官完成偵查後,若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將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案件就此終結;反之,若認為有犯罪嫌疑,則會提起公訴,案件便會進入下一個階段。
- 地方法院傳票:代表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此時,法官成為案件的主導者,負責進行審理與判決。在此階段,檢察官轉為原告的角色,對被告進行追訴。審判階段遵循「公開審判」原則,除了性侵害或少年案件等特殊情況外,一般民眾皆可旁聽 [1]。
傳票上的身分區別
傳票上會註明您的傳喚身分,不同身分所對應的法律義務與權利也大相逕庭,務必詳加確認。
| 傳喚身分 | 說明與建議 |
| 被告 | 指被檢察官或自訴人認定涉有犯罪嫌疑,而被追訴的對象。收到被告傳票代表您是案件的核心人物,有到庭的法律義務。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研擬後續訴訟策略。 |
| 證人 | 指在案件中可能知悉案情,而被傳喚以提供證詞之人。國民有作證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若擔心作證內容可能對自身不利,或案情複雜,可考慮諮詢律師。 |
| 告訴人 | 指犯罪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當事人。收到告訴人傳票通常是為了讓您再次陳述被害經過,協助檢察官釐清案情。 |
| 關係人 | 是一個較為模糊的身分,指與案件有關,但尚非被告或證人的角色。檢察官可能希望藉由傳喚關係人來釐清案情,進而判斷其在案件中的真實身分。建議可先致電書記官了解案情,再評估是否需要法律協助。 |
三、收到傳票一定要去嗎?
收到傳票後,許多人的共同疑問是:「我一定要去嗎?」答案是肯定的。無論您是以何種身分被傳喚,遵守傳票指示到庭都是一項法定義務。任意缺席不僅可能對您的案件產生不利影響,更可能觸發嚴厲的法律制裁。
不同身分的出庭義務
傳票的強制力因傳喚身分而異,但基本上所有被傳喚者都應到庭。
- 被告:身為案件的核心當事人,被告具有絕對的到庭義務。若無正當理由缺席,司法機關為確保刑事程序的順利進行,將採取強制手段,確保被告到案 [2]。
- 證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國民有為他人案件作證的義務 [3]。因此,證人經合法傳喚後,除非有法定正當理由,否則必須到庭作證。這項義務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司法機關發現真相。
- 告訴人:雖然法律未強制告訴人必須到庭,但告訴人的陳述對於檢察官釐清案情、決定是否起訴被告至關重要。若告訴人不出庭,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的伸張 [4]。
不到庭的法律後果
對於無故缺席的行為,法律訂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其嚴重性不容小覷。
| 身分 |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後果 |
| 被告 | 司法機關可簽發拘票,由司法警察強制將其拘提到案。若拘提無著,則可能發布通緝 [2]。 |
| 證人 | 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法院得裁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予以拘提;若再次傳喚仍不到庭,可連續處罰 [2]。 |
| 告訴人 | 雖然沒有直接的罰則或強制處分,但可能導致檢察官因事證不足而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法官因無法釐清事實而做出不利判決。 |
拘提與通緝的流程
從收到傳票到被通緝,是一個逐步升級的法律程序。理解這個流程有助於了解任意缺席的嚴重性。
- 第一階段:傳喚
司法機關寄發傳票,通知相關人員到庭。若當事人未於指定時間出現,且未事先請假獲准,將啟動下一階段程序。 - 第二階段:拘提
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檢察官或法官可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持票至被傳喚者住居所,強制其到案說明。拘提是為了確保案件能順利偵查或審理的強制處分。 - 第三階段:通緝
若被告經傳喚、拘提均無法到案,且有逃亡或藏匿的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檢察官或法官即可發布「通緝」[2]。一旦被通緝,通緝犯的個人資料將會公告於全國司法機關的網站,任何執法人員在查驗身分時,發現通緝身分即可依法逮捕,其法律效力遍及全國,且沒有時效限制,直到通緝原因消滅為止。
四、收到傳票能出國嗎?
「官司纏身,還能出國嗎?」這是許多被告心中的一大疑慮。答案取決於您是否被司法機關下了「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
限制出境的條件
並非所有被告都會被限制出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的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必須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才能對被告做出限制出境、出海的裁定。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逃亡海外,以確保刑事追訴或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檢察官或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 無固定之住居所者。
- 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簡單來說,限制出境是一種保全程序,用以確保司法權的有效行使,而非懲罰 [5]。
限制出境的期限
為了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法律對於限制出境的期間設有明確的上限 [6]:
| 階段 | 期限規定 |
| 偵查中 | 初次限制不得逾8個月。若有必要,檢察官可聲請法院延長,第一次延長不得逾4個月,第二次不得逾2個月,以延長二次為限。總計最長不得超過14個月。 |
| 審判中 | 每次限制不得逾8個月。若所犯罪名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者,審判中累計限制出境期間不得超過5年;其餘案件則不得超過10年。 |
如何查詢及解除限制出境
若想確認自己是否被限制出境,可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查詢。若遭到限制出境,可依據案件進展與自身情況,循法律途徑聲請解除。
- 聲請撤銷:若限制出境的原因消滅(例如,案件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或認為處分不當,可向原裁定機關具狀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
- 聲請暫時解除:若因奔喪、探視重病親屬、處理緊急商務等重大事由需短暫出境,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並提供擔保金以確保會如期返國。
沒有被限制出境的情況
如果您只是收到傳票,但並未被裁定限制出境、出海,那麼在法律上您仍然可以自由出入境。然而,自由出入境不代表可以對傳票置之不理。若您的出國行程與傳票上的開庭日期衝突,務必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仍會面臨前述的拘提、通緝等法律後果 [4]。
五、人在國外怎麼處理?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國人旅居海外或頻繁出國已是常態。若在此期間收到傳票,確實會造成相當大的困擾。不過,台灣的司法程序已考量到此類情況,並提供相應的彈性處理方式。
人在國外的應對方式
當您身在國外,而台灣的家人代收了傳票時,切勿慌張或置之不理。首要步驟是請家人立即聯繫傳票上記載的承辦股別書記官,誠實說明您人正在國外,無法於指定日期到庭。法院或地檢署通常會要求您提供相關證明,例如出入境紀錄(可由司法機關自行向移民署調閱)或海外在學、在職證明等 [7]。
遠距訊問的可能性
為了兼顧司法程序的進行與當事人的不便,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皆已納入「遠距訊問」的機制。這意味著您不一定需要專程飛回台灣,而是可以透過視訊方式作證或應訊。
為了確保訊問過程的公正性,避免證人或被告受到不當干擾或串通,遠距訊問有其嚴格規定。您必須親自前往我國駐該國的辦事處(例如大使館、領事館或代表處),在司法或領務人員的見證下,透過視訊設備與台灣的法庭或偵查庭連線 [7]。
是否採用遠距訊問,最終決定權在於法官或檢察官。他們會評估案件的性質、證詞的重要性,以及遠距訊問的可行性與必要性,來做出最終裁定。
回國作證的費用補償
如果司法機關評估後,認為案情重大且複雜,必須由您本人親自回國到庭說明,您因此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可以依法聲請補償。補償範圍主要包含「日費」與「旅費」。
- 旅費:交通費原則上採實報實銷,但機票費用僅補助「經濟艙」等級的票價 [7]。
- 日費:證人到庭會有固定的日費補貼,此為定額給付,並非依據您的實際薪資損失計算。
此外,您可以向法院說明籌措旅費有困難,聲請預先發給旅費。這些費用通常會先由聲請傳喚您的一方墊付,最終在判決時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由敗訴方負擔。
委任律師代理
若您是被告,且因故無法親自到庭,可以委任律師作為您的代理人。律師可以代您處理大部分的程序性事務,並在庭上為您辯護。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即使委任了律師,若法官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聽取您本人的陳述,仍然可以依法傳喚您本人到庭 [4]。
六、如何請假與改期?
若開庭日期確實與您的重要行程(例如預定的手術、重要考試、海外行程)衝突,您可以依法向司法機關聲請更改庭期,也就是俗稱的「請假」。
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
是否准假的關鍵在於您提出的理由是否「正當」。法律上對於正當理由沒有明文列舉,而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依個案情況,按社會通常觀念來判斷。一般而言,以下為常見的理由判斷標準:
| 理由類型 | 是否為正當理由 | 說明 |
| 個人健康 | 是 | 例如突發重病、住院手術等,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證明病情已達無法到庭的程度 [8]。 |
| 海外行程 | 是 | 例如早已預定的出國行程,需檢附機票、訂房紀錄等證明文件 [9]。 |
| 重大事故 | 是 | 例如家中發生變故(奔喪)、遭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 |
| 工作就學 | 否 | 一般性的上班、上課、國內外出差,通常不被視為無法到庭的正當理由 [8]。 |
請假的正確流程
為確保您的請假聲請能被順利受理,請務必遵循以下標準流程:
- 立即聯繫書記官:收到傳票後,若發現日期無法配合,應第一時間致電承辦股別的書記官,口頭說明請假事由與需求,並詢問是否可改期。
- 撰寫書狀:無論是否已電話通知,都必須提交正式的書面「刑事請假狀」或「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書狀中應詳細敘明無法到庭的具體事由。
- 檢附證明文件:請假狀務必附上相對應的證明文件(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機票購票證明、會議通知等),以增強理由的正當性。
- 遞狀與確認:將書狀與證物親送或郵寄至該司法機關。遞狀後,務必再次致電書記官,確認是否收到書狀,以及法官或檢察官是否「准假」。在未收到明確准假通知前,原定的庭期依然有效,您仍有到庭的義務 [9]。
七、如何辨別真假傳票?
近年來,詐騙集團冒用司法機關名義寄送假傳票的案件層出不窮,其目的是製造民眾恐慌,進而騙取個資或金錢。學會辨識傳票真偽,是保護自己的第一道防線。
假傳票詐騙的特徵
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翻新,但仍有一些常見的破綻可循。若您收到的文件或接到的電話有以下特徵,應提高警覺:
- 非正式的送達方式:司法機關絕對不會使用電話語音、簡訊、LINE、Facebook Messenger 或電子郵件來通知領取傳票或寄送傳票電子檔。更不可能透過超商傳真機傳送公文 [9]。
- 電話中要求提供敏感個資:書記官或法警在電話中只會核對基本資料,絕對不會要求您提供銀行帳戶、密碼、身分證號碼等敏感個人資訊。
- 電話中要求監管帳戶或匯款:任何在電話中提及「資金清查」、「帳戶監管」、「交付保證金」等要求,百分之百是詐騙。
- 使用奇怪的聯絡電話:詐騙電話常顯示為「+」開頭的境外號碼。
查證真假傳票的方法
若對收到的傳票有任何疑慮,最安全可靠的方式是主動查證。請遵循「不理會、不回電、主動查」的三原則。
| 查證步驟 | 具體作法 | 注意事項 |
| 步驟一:不理會可疑電話 | 不要直接回撥傳票上或可疑電話所提供的聯絡方式。 | 詐騙集團可能設置假的總機或語音系統,讓您誤以為聯繫上真正的司法機關 [9]。 |
| 步驟二:主動查詢官方電話 | 自行上網搜尋該地檢署或法院的官方網站,找到總機代表號。 | 務必確認是官方網站(通常網址結尾為 .gov.tw)。 |
| 步驟三:聯繫承辦書記官 | 撥打官方總機,告知總機人員您傳票上的「年度」、「字號」及「股別」,請其協助轉接承辦書記官。 | 向書記官核對您的姓名、案由及開庭時間,即可確認傳票真偽。 |
| 步驟四:利用線上查詢系統 | 您也可以在開庭當日,利用官方的線上查詢系統來確認。地檢署案件可至「法務部檢察機關開庭進度查詢」,法院案件可至「司法院庭期表查詢」系統進行查詢 [9]。 |
八、結論
收到傳票固然會帶來壓力,但過度的恐慌無濟於事。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並採取正確的應對步驟。首先,仔細檢視傳票內容,確認其真實性與您的傳喚身分;其次,理解自身的法律義務,無論是被告或證人,都應嚴肅看待到庭的責任。若確實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務必遵循法定程序請假,切勿任意缺席,以免引發拘提甚至通緝等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對於是否影響出國,關鍵在於有無受到「限制出境」的處分,若無此限制,短期出國是被允許的,但仍需妥善處理開庭事宜。若人已在海外,也應主動聯繫司法機關,討論遠距訊問或委任律師等替代方案。
本文件已涵蓋收到傳票後絕大多數的常見問題與處理原則。然而,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法律的適用也可能因個案細節而異。因此,若您對自身案件仍有疑慮,或案情複雜、涉及重大利益,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不僅能提供針對性的法律意見,更能代理您處理繁瑣的訴訟程序,在整個司法流程中保障您的最佳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