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中的重罪:兒童少年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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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在網路上認識未滿18歲的小花,兩人雖然未曾見面,卻因為彼此聊得來,日久生情,互稱網公網婆,並常在視訊聊天時,脫光衣服或透出私密部位讓對方拍照截圖。後來,小花想要與小明分手,小明不甘願,就傳訊威脅小花必須自拍自慰影片並上傳給小明看,才願意與小花分手。

一、什麼是性剝削?

所謂的性剝削,指的是使一個人失去性自主權,淪為性慾的物化客體。

在我國,「性剝削」一詞幾乎都是用在對兒童少年的侵害行為。兒童,指的是未滿12歲之人;少年,指的是未滿18歲之人。法律規定,對於兒童或少年有以下的行為,均構成性剝削:

(一)與兒童或少年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供其他人觀賞。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的圖畫、照片、影片、電子訊號等。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二、小明犯的罪有多重?

(一)小明與小花交往期間,雖然彼此情投意合,小花也自願在視訊時裸露讓小明拍照截圖,但小明已經違法,會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如果小花原本並不想讓小明拍照,但是小明用利誘、引誘、哀求、慫恿等方式,說服小花裸露拍照,那麼小明就已經涉犯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責。

(三)小花想分手,小明以威脅、強迫的方式要求小花自拍裸照,那麼小明將被判至少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由上可知,涉及到兒童或少年的性剝削犯罪,處罰的刑責都是非常嚴重的!(被判超過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超過2年就無法緩刑)這是因為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尚未成熟,思慮尚未健全,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並符合國際公約,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法律制定。

三、多數人常會忽略的事實

(一)很多人都以為只要兩情相悅、情投意合就沒關係,錯!!!只要你的對象是未滿18歲,有涉及到與「性」相關的行為,都很容易誤觸法網。

(二)性剝削並不限於只與自己發生,即使是讓兒童少年與他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也會構成犯罪。

(三)不光是自己拍攝、製造會構成犯罪,即使是兒童或少年自拍再傳給你,只要是出於你自己的意思,一樣等同犯罪。

四、律師能夠提供協助的部分

(一)了解當事人陳述全部的事實過程,釐清目前涉犯的是哪一項法律規定(光是有無威脅逼迫,刑度至少就會差了3年以上)。

(二)分析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掌握目前哪些部分對當事人有利,哪些部分對當事人不利,並判斷各項風險,以採取最佳的辯護策略(是否有拚無罪的空間,或是應該認罪爭取輕判)。

(三)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溝通,獲取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爭取至少減輕一半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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