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報案提告,警察可以拒絕受理嗎?

S 217448451

一、警方有沒有權利拒絕?

依據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點 明文規定: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

👉 也就是說,只要是刑事案件,警察有義務受理,不能隨意拒絕。若拒絕受理,警方可能涉及違法。

二、報案單據的差別

過去報案會收到 「刑案報案三聯單」,但自 民國110年3月起,已經改為:

  •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版名稱)
  • 包含刑事報案、遺失物證明、失蹤人口案件、車輛協尋等,都統一改為此格式
  • 交通事故則是使用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所以,如果你去警局報案,務必要記得 向警方索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才算是正式留下紀錄。

三、律師提醒

 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冠仁律師 提醒:

  1. 報案不能被拒絕:警察必須受理,不論案情大小。
  2. 留下證明文件:務必索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日後如需追蹤或訴訟,才有依據。
  3. 被拒絕時怎麼辦? 如果警方拒收報案,可記下時間地點、員警姓名,事後向上級警局或監察機關檢舉。

四、總結

報案是人民的基本權利,警方沒有理由拒絕。記得一定要拿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聯絡方式

如果遇到警方不受理報案或相關刑事糾紛,建議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台中所:403台中市西區四維街45號 📞 0909-888386
 台南所:702台南市中西區永仁街39號 📞 0920-005011

#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冠仁律師 #台中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推薦 #報案 #刑事案件 #法律諮詢

明冠事務所
堅持以專業及同理處理每一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