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犯或三年後再犯使用第一、二級毒品時,法律給予的是「治療而非刑罰」的機會:可以採取戒癮治療(附命緩起訴)或觀察勒戒(法院裁定),立法旨在將施用者視為「病人」而非單純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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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差別重點
- 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於偵查階段裁量,處分為附帶命令之緩起訴。當事人到指定醫療院所治療、定期回檢(驗尿),行動自由不受限制。療程約7個月,費用約2萬元起(依藥物與醫療院所不同而異)。
- 觀察勒戒: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送至戒治所,需在所內接受觀察與勒戒,期間約40天—2個月;如仍有濫用傾向,可延長至6個月—1年,2個月期滿費用約9,000元。
二、誰有決定權?
實務上,是否給予戒癮治療主要是檢察官的裁量。若檢察官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法院通常不會改判為戒癮治療;因此若希望採用戒癮治療,應在偵查階段即向檢察官提出完整聲請。
三、要不要寫書狀或請律師?
建議要寫、而且要寫得有內容:除了法律論述,還需完整陳述當事人的家庭、工作、身心狀況與悔過態度。一份好的聲請書能顯著提高檢察官裁量為戒癮治療的機會。擬文與證明資料常具專業性,建議委託律師協助準備與提請,能有效爭取緩起訴處分,避免被強制勒戒。
陳冠仁律師提醒:
若你或家人面臨毒品查獲,務必盡早主動表明戒治意願,並保留就醫、工作、家庭支持等佐證資料;及早與律師溝通、由律師代為撰寫聲請狀,能大幅提升採行戒癮治療的機會,降低受強制勒戒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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