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辱罵,可以要求對方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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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與小華是社區住戶鄰居,但向來不和。某日小明與小華又在社區內發生爭吵,小明大聲怒罵小華「自私、不要臉、敗類」等語,小華不堪受辱,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訴訟,要求小明應賠償新台幣20萬元外,另應在臉書、四大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一、早期法院見解

(一)損害賠償部分

辱罵他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依照法律規定,小華可以對小明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賠償金額如何計算,應看小明辱罵的內容、對小華侵害的程度,依審案法官的心證來做判定。

(二)命令道歉部分

命令道歉在法律上是屬於回復名譽的一種方法,簡單的說,因為小明的辱罵導致小華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因此應該透過澄清、道歉的方式來回復小華的名譽權。
至於道歉的方式,則須審酌侵害的程度,依照比例原則採取適當的回復方法,比如在臉書上公開罵人,那麼要求對方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這是法院可以允許的。

但以本例來說,小明只是在社區內辱罵小華,那麼頂多是社區內的人聽到、可能產生對小華的誤解,如果要求在臉書、報紙刊登道歉,等於是讓社區以外、原本不知道這件事的人也因為看到而知悉此事,這已經超出應該回復的範圍。所以,法院不會准許小華的請求,命令小明在臉書或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二、現今實務見解

(一)損害賠償部分

審酌方式仍與之前相同。

(二)命令道歉部分

憲法法庭在民國111年做出了新的判決《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認定法律規定回復名譽的方法,並不包含「命令加害人道歉」,因為沒有人(包含法院)可以強迫別人去說出自己不想說的話,這是違反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因此,法院不可以判決命令加害人用任何方式向被害人道歉。

三、結論:

憲法法庭的判決對於各級法院都有拘束力,因此,往後對於侵害名譽、人格、甚至是配偶權的民事訴訟案件,法院都不能再判決命令被告應向原告道歉(不管是用何種方式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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