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鄰居爭吵或意見不合時,常常會出現激烈言語甚至辱罵。很多人會疑惑:「如果我被罵了,可以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嗎?」
以案例來看,小明在社區內辱罵小華「自私、不要臉、敗類」等語,小華覺得名譽受損,因此提告請求 20萬元損害賠償,並要求小明在臉書及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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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法院的處理方式
一、損害賠償部分
辱罵他人,確實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法院會依據辱罵內容、場合、影響範圍,來判斷應否賠償及金額高低。因此,小華確實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二、命令道歉部分(早期見解)
過去法院認為,公開道歉是一種回復名譽的方法。例如若是在臉書上辱罵,法院可能會要求在臉書上公開道歉;但如果只是當眾罵人,卻要求在報紙刊登,就屬於過度擴張,法院通常不會允許。
新的憲法法庭見解
然而,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有了重大改變:法院 不得命令加害人道歉,因為強迫一個人說出自己不想說的話,違反了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換句話說,現今法院只會判決損害賠償或其他補救方式,而不會再要求被告必須口頭或書面道歉。
陳冠仁律師提醒
若遇到類似情況,重點不在於「逼對方道歉」,而是在於透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名譽與權益。面對辱罵或不實指控,建議及早蒐證(錄音、證人),並尋求 專業律師 協助,才能有效爭取賠償與保護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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