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從「你情我願」到「不起訴/緩刑」,一次釐清 15 個最常見問題

先講白話版:妨害性自主在保護的不是「有沒有交往」或「是不是夫妻」,而是「你有沒有真的同意」。就算是情侶、夫妻,只要違反對方意願,一樣可能成立。
但很多人卡在兩個誤區:

  1. 以為「你情我願=一定沒事」;
  2. 以為「只要和解=就會撤告/不起訴」。
    這兩個其實都常常不成立(尤其牽涉未成年時)。

15 個妨害性自主最常見 FAQ

1)「妨害性自主」到底是什麼?

用一句話講:用違背對方意思的方法,對對方做性交或猥褻,就可能是妨害性自主。常見包含強迫、趁人醉或昏迷、利用權勢、用詐術等。

2)性自主權是什麼?跟「性侵」「性騷擾」一樣嗎?

性自主權就是:我可以決定要不要跟誰發生性接觸/性行為
性騷擾通常是「言語/觸碰讓人不舒服」;妨害性自主多半更重,常落在「性交、猥褻」這種程度(刑責差很多)。

3)「你情我願」就一定安全嗎?

不一定。對方如果在法律上「不能有效同意」,就算嘴巴說願意,也可能照樣出事。最典型就是:未滿 16 歲的合意性交/猥褻,仍可能構成犯罪。

4)法律說的「16 歲界線」是什麼意思?

重點是刑法第 227 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

  • 未滿 14 歲:刑度更重(性交 3–10 年;猥褻 6 月–5 年)
  • 14–未滿 16 歲:性交 7 年以下;猥褻 3 年以下
    所以很多人以為「差一點點沒關係」,但法律就是用年齡切得很硬,真的會出事。
5)什麼是「兩小無猜條款」?

簡單講:如果行為人未滿 18 歲,犯 227 條,法律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227-1),而且有些情況會走告訴乃論的規則。

6)情侶、夫妻也可能成立嗎?

會。法律保護的是性自主,不是婚姻狀態。
差別是:對配偶犯某些罪名(如 221、224)在程序上可能屬告訴乃論(有提告才辦)。

7)什麼叫「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白話:用強暴、威脅、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讓對方不能反抗,然後性交或猥褻。

8)「趁人醉、趁人昏迷」算不算?

可能算。像是對方喝到斷片、昏迷、心神喪失、無法或不知抗拒時,還去做性交/猥褻,常見會落在乘機類型。

9)「利用權勢」是指什麼?

例如主管、老師、教練、醫療照護者,用「你不配合我就讓你過不了/拿不到資源」這種權勢或機會去要求性行為。

10)報案後流程會怎麼走?

大致是:
報案/告訴 → 警詢 → 檢察官偵查(傳喚、調證據)→ 不起訴或起訴 → 法院審理 → 判決(可能上訴)
這種案件最怕一開始亂講、亂刪對話,後面要補救很痛苦。

11)可以撤告嗎?和解有用嗎?

很多妨害性自主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就算和解,檢方也不一定會停。)
但有例外:刑法 229-1 規定的特定情形(對配偶犯 221/224、未滿 18 犯 227)可能是告訴乃論,才有「撤回告訴」空間。另外,告訴乃論通常有6 個月告訴期間(知道犯人起算),超過可能就來不及。

12)什麼是「不起訴」?是不是等於無罪?

不起訴是檢察官階段做的處分,常見原因:證據不足、構成要件不該當、或其他法定理由。它不等於「法院判無罪」,但對當事人來說當然差很多。

13)什麼是「緩起訴」?跟緩刑差在哪?
  • 緩起訴:還在檢察官階段,給你一段期間守規則(如處分金、治療、道歉等),期滿就不提起公訴。
  • 緩刑:已經被法院判有罪,但暫時不執行刑罰、觀察期內守規矩。
    至於能不能爭取,要看罪名、刑度、前科、犯後態度、證據狀況等等(不是喊一喊就有)。
14)證據要怎麼準備?(被害人/被告都適用)

先講很現實的:證據會跑掉

  • 被害人常見:驗傷、醫療紀錄、DNA/採證、監視器、對話紀錄、定位/行程、證人。
  • 被告常見:完整對話脈絡、時間軸、監視器、同行證人、通聯、可證明「不可能發生」或「指控矛盾」的資料。
    拜託不要一緊張就刪訊息,刪了真的更麻煩。
15)為什麼有些案子會扯到「兒童性剝削」?

只要涉及兒少的性影像、散布、持有、付費觀看、性交易等,就可能進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範圍,跟一般妨害性自主又是另一套更重的風險。所以你看到有人在問「台中兒童性剝削律師推薦/台南兒童性剝削律師推薦」,通常就是因為案件不只是「性行為」,而是有影像、金流、平台傳播這些更複雜的點。

妨害性自主案件須及早擬定辯護策略

妨害性自主案件高度仰賴:

  • 證據解讀方式
  • 陳述與供述的一致性
  • 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判斷

是否及早委任律師、是否掌握關鍵時點,往往直接影響案件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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