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在民國112年6月14日增訂第15-2條,明文規定「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就犯罪行為,也就是說:
- 如果是基於詐欺、洗錢的犯罪意思,提供銀行帳戶給陌生人,那就是以詐欺、洗錢罪來處罰。
- 如果是被詐騙集團詐騙,雖然你是被騙,但只要你提供三個以上的銀行帳戶給對方,還是構成犯罪。
實務案例中,最常遇到的就是申辦貸款時,詐騙集團謊稱需要你提供銀行帳戶,他們會幫你美化帳面、製作假金流來增加信用評分。
在以前,只要你不是參與犯罪,而是真的被詐騙因而交出銀行帳號、密碼給對方,檢察官還是會給予不起訴處分,但洗錢防制法修訂後,就算你真的是被騙,但只要你提供三個以上的帳戶給對方,你還是會構成犯罪。雖然法條但書也有規定「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但立法理由也明確記載「如果你是因為申辦貸款而交出三個以上的帳戶給別人,那『絕對』不是屬於正當理由,因為銀行從來不接受做金流美化帳面這回事!」。
我們遇到很多當事人,他們不僅被騙帳戶,甚至還被被騙錢,但只因為他們被騙交出三個以上銀行帳戶,導致他們被騙的同時,卻也要背負刑責。而他們之所以會交出三個以上的銀行帳戶,除了是被騙以外,更重要的原因是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只要交出三個銀行帳戶給陌生人就是犯罪!!!」
所以,請大家一定要記住,不管你是要辦貸款、找工作,還是其他任何原因,絕對、絕對不能交出三個以上的銀行帳戶給對方,不然,就算你是被騙,你還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