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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遭起訴販賣三級毒品罪,法院改判持有毒品罪(得易科罰金)|刑事律師推薦

111.7.4被告遭檢察官起訴販賣三級毒品罪,經被告委任律師辯護,法院改判持有毒品罪並得易科罰金。

當事人遭檢方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起訴。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介入後,從毒品數量、包裝方式、通訊與金流等面向證明欠缺販賣意圖,主張僅屬自用性持有。法院最終改以「持有第三級毒品」論處,並得易科罰金;至檢方指控之販賣部分諭知無罪

關鍵字:販賣三級毒品、持有毒品、得易科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律師推薦、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冠仁律師無罪

日期:2022-07-04


案件說明

本案當事人於搜索時被查獲少量第三級毒品(例:甲卡西酮/Mephedrone),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提起公訴。
訴訟期間,由陳冠仁律師擔任辯護人,針對下列重點提出證據與法律爭點:

  • 數量與態樣:查扣量屬自用級,無多份分裝、無交易器材或名冊。
  • 金流與通訊:未見報酬金流、交易對價或拉客訊息;對話內容與時間軸僅顯示個人使用
  • 客觀行為:查無運送、交付、兜售等販賣行為;現場環境與器具符合自用特徵。
  • 自白與一致性:當事人到案供述一致,並接受治療與戒癮評估,無販售動機或利得。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毒品)
  • 主要爭點:是否具有販賣意圖與客觀交易行為;是否應改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
  • 辯護策略:以數量/包裝/金流/通訊四合一證據鏈,否定販賣要件;建立自用性持有的完整故事線與佐證

結果

法院改判: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論處,得易科罰金
販賣部分無罪
👉 大幅降低法定刑風險,避免重刑與不必要的污名化。


專業解析

  • 販賣(條例§4)須具備交易對價客觀交付/兜售行為,且通常伴隨分裝、名冊、金流或通訊證據相互印證。
  • 持有第三級毒品(條例§11)屬較輕處罰類型;若能證明自用性質且欠缺販賣意圖,法院得依實質罪責改以持有論處,並得斟酌情節量處短期徒刑、宣告易科罰金
  • 本案即透過實物證據+數位證據的交叉比對,拆解檢方對販賣的推定,使法院採納「自用性持有」之評價。

為什麼選擇我們?

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毒品與重大刑案,擅長:

  • 要件式辯護說服法院改變罪名評價或減輕處罰
  • 數量/包裝/器材/通訊/金流重建案件事實
  • 檢視偵查程序合法性(搜索、扣押、比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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