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遭提告詐欺。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即時介入,以金流比對、履約證據與通訊時間軸證明交易具對價、已履行或積極處理,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與詐術要件;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諭知不起訴處分。
關鍵字:詐欺罪、不起訴處分、刑法第339條、金流比對、履約證據、通訊還原、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
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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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案件說明
告訴人主張匯款後未取得相應商品/服務而報案。
律師團隊(主辦:陳冠仁律師)蒐整並呈現:
- 金流證據:匯款、退款、折抵與發票收據逐筆對照。
- 履約資料:出貨/服務紀錄、委外單、處理進度與補償機制。
- 通訊還原:重建對話脈絡與時間軸,證明當事人持續溝通並履行。
- 主觀意圖:無不法所有目的,難以成立「詐術—錯誤—處分財產」因果鏈。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刑事(詐欺)
- 主要爭點: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是否存在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詐術
- 辯護策略:以金流+履約+通訊三軸證據鏈,將爭議回歸民事履約問題,否定刑法要件
結果
✅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刑訴 §252,犯罪嫌疑不足)
✅ 實際效益:免遭起訴與冗長訴訟成本,並即時降低名譽風險
法律解析
詐欺罪須同時具備詐術行為、使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當客觀證據顯示有對價存在與實際履行、爭議僅在品質或時程,即屬民事爭議範疇,通常不宜以刑事處理。本案即憑證據鏈+時間序拆解指控,促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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