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車禍,投保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可能性因素

S 72269838

甲主張其於90年間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嗣於106年間發生車禍,造成車輛毀損,且其聽力亦因該次車禍受損並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共計支出車輛修理費、助聽器等費用共15萬元,請求乙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遭乙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甲遂提起訴訟請求乙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律師評估:

一、給付保險金事件,首應確認乙保險公司與甲間之保險契約確實有效、存在。
二、依甲所主張之事故與傷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倘甲所受傷與該次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則應再比對該傷害是否符合保險契約條款所約定之給付要件。
三、如甲之傷勢涉及失能等級認定,且兩造對於失能等級亦無共識,可請法院函詢醫院或聲請甲前往醫院鑑定。

法院判決:

一、本件甲於車禍發生後,胸壁挫傷、右臀挫傷、雙下肢擦傷,並於傷口處置後,當日自行離院,並未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且未提及其頭部有何不適、聽力有何受影響之處。係於日後因鼻炎關係就診,故難認甲所主張之聽力受損與本件車禍有關。


二、惟經法院函詢醫院認甲聽力受損之成因,可能與發生車禍事故而胸壁挫傷之外力撞擊有關,則甲之聽覺障礙,確為系爭車禍事故受傷所造成,即非無疑。


三、然依系爭保險契約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示,聽覺障害須兩耳聽覺機能喪失70分貝以上,始理賠附約保險金額40%之殘廢保險金。

且因甲聽力檢查結果,右耳為110分貝以上,左耳為50分貝, 即右、左耳分別喪失聽力85分貝及25分貝(均各減去正常聽力25分貝以下),其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將兩耳聽覺障害綜合審定後,平均聽覺機能喪失為55分貝〔計算式:(85 +25)/2=55分貝〕,亦不符系爭保險關於聽覺障害之殘廢保險金,最少須兩耳機能喪失70分貝以上之要件,故甲請求乙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即屬無據。


四、另甲所主張機車受損之財損部分,非屬該人受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故甲請求依保險契約給付該項費用之損失,亦無理由。

故本件甲請求乙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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