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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台中律師推薦】被告涉詐欺罪,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被提告詐欺,成功爭取不起訴

當事人遭指控涉犯詐欺罪,經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介入後,釐清交易背景、金錢往來及雙方互動脈絡,證明當事人並無施用詐術、亦無不法所有意圖,雙方爭議屬民事糾紛性質。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諭知不起訴處分。

 日期:2020-02-10

案件說明

本案係因金錢或交易往來爭議,告訴人主張當事人以不實方式取得財物,並依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當事人遭傳喚後,立即委任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由辯護律師(陳冠仁律師、賴怡馨律師

)於偵查階段即時介入,全面檢視交易過程、對話紀錄及金錢流向,以釐清是否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辯護重點與作為

一、交易背景與事實脈絡還原

說明雙方間存在實際交易或金錢往來基礎,並非虛構情節誘使對方交付財物。

二、詐術要件否定

詐欺罪須以「施用詐術」為前提,本案中當事人並未以虛偽不實方法誤導告訴人,相關說明與行為均屬正常交易或溝通範圍。

三、不法所有意圖否定

證明當事人並無意圖非法占有對方財物,亦無逃避履行或惡意取財之行為。

四、刑民界線釐清

指出本案爭議即便存在履約或金錢爭執,性質上仍屬民事糾紛,不應以刑法介入處理。

案件重點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詐欺罪)

主要爭點包括:

  • 是否存在施用詐術之行為
  • 是否使對方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 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 交易糾紛是否應回歸民事途徑解決

辯護策略
以「事實基礎+詐術要件+主觀意圖」三層次分析,排除詐欺罪構成,回歸民事法律關係。

結果

  •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犯罪嫌疑不足)
  • 當事人免於刑事起訴,避免後續審判意味着身分與名譽風險。

專業解析

詐欺罪並非只要交易失敗或金錢未返還即當然成立,仍須同時具備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及不法所有意圖等要件。

若雙方間存在真實交易基礎,或爭議僅屬履約或金錢糾紛,實務上多認為應循民事途徑解決,而非動用刑法。

本案即透過構成要件拆解與事實還原,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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