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提告涉犯詐欺罪。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快速介入,重建金流與對話時間軸,證明交易具對價且已履行/積極處理,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與詐術要件。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諭知不起訴處分。
關鍵字:詐欺罪、不起訴處分、刑法第339條、金流比對、履約證據、不起訴、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
日期: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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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主張匯款後未取得相對應商品/服務,提告刑法第339條詐欺。
偵查中,由陳冠仁律師率團隊提出並說明:
- 金流證據:匯款、退款、折抵與發票收據逐筆對照。
- 履約資料:出貨/服務紀錄、委外單、處理單與後續補償。
- 通訊還原:完整訊息脈絡,顯示當事人持續溝通並處理爭議,非逃避或規避交付。
- 主觀意圖:無侵占他人財物之目的,欠缺「詐術—錯誤—處分財產」因果鏈。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刑事(詐欺)
- 主要爭點: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是否構成詐術致他人錯誤而處分財產
- 辯護策略:以金流+履約+通訊三軸證據鏈,將爭議回歸民事履約問題,否定刑法要件
結果
✅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刑訴 §252,犯罪嫌疑不足)
✅ 實際效益:當事人免於刑事起訴與訴訟成本,名譽風險即時止損
專業解析
詐欺成立須同時具備詐術行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且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不法所有意圖。一旦能以對價存在與履行作為破除因果鏈,通常即屬民事履約爭議,不宜以刑事處理。本案即憑證據鏈+時間軸拆解指控,促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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