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控妨害名譽與恐嚇罪。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迅速介入,針對對話脈絡、通訊內容與客觀事證說明欠缺加害犯意與不法目的,檢察官最終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解除當事人刑事風險。
日期:2022-05-06
關鍵字:妨害名譽、恐嚇罪、不起訴處分、刑法第310條、刑法第305條、刑事律師推薦、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冠仁律師、無罪、明冠法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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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案件說明
本案起因為雙方溝通爭議引發的指控。告訴人主張被告在通訊軟體中發表不實言論,並以語句使其心生畏懼,遂提出妨害名譽與恐嚇告訴。
偵查程序中,由 陳冠仁律師與明冠法律律師團隊 組成辯護團隊,完成下列蒐證與說明:
- 完整還原對話情境與時間軸:呈現雙向溝通、意見表達及衝突背景,否定單向侮辱/威脅的片段解讀。
- 語意與用詞鑑別:指出用語屬情緒性陳述或價值判斷,欠缺具體可受證明之事實指摘。
- 主觀犯意否定:通訊內容無加害意圖或不法目的,未指向特定危害行為。
- 公共利益與正當理由:部分為自我辯護之意見或基於權利行使,並非意圖毀損名譽。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妨害名譽、恐嚇)
- 主要爭點:
- 是否屬可受證明之事實之散布而足以毀損名譽(刑法§310)
- 是否有使他人心生畏懼之加害告知與不法目的(刑法§305)
- 辯護策略:語境還原+語意分析+動機審查,主張意見表達/權利行使而非不法攻擊;並以客觀資料排除恐嚇要件。
結果
✅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犯罪嫌疑不足)
👉 當事人免於刑事訴追,名譽與生活即刻回復。
專業解析
- 妨害名譽(刑法§310):須就事實為散布並足毀損名譽;若僅屬意見或價值判斷,通常不構成本罪。另就公益事項且能證明為真者,有阻卻違法之可能。
- 恐嚇(刑法§305):需有將施加不法危害之告知,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且行為人具有不法目的。情緒性言談、爭執語氣或一般不悅用語,多不足當然構成。
- 本案藉由對話全貌、語意鑑別與動機分析,說服檢方認定不具起訴門檻,因而作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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