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遭檢察官以加重詐欺罪起訴。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即刻介入,重建金流與通訊時間軸、釐清交易對價與履約情形,證明欠缺詐術與不法所有意圖,且關鍵證據不足以達到「合理懷疑之外之確信」。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無罪。
關鍵字:加重詐欺罪、無罪判決、刑法第339條之4、金流比對、對價關係、履約爭議、證據能力、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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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往來,收受款項後未履行承諾,涉犯加重詐欺。
辯護要點:本件款項取得皆有對價基礎與處理進度,過程中亦積極溝通,非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爭執核心在履行遲延/品質認知差異,應屬民事或消費爭議範疇。
辯護策略
- ✅ 金流與文件:整理匯款、收據、折抵/退款紀錄,逐筆對照,證明交易存在且有履行作為。
- ✅ 對話還原:呈現完整對話脈絡,顯示雙方在期限、規格與補償上持續協調,並無詐欺預謀。
- ✅ 主觀意圖:說明被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亦無刻意隱瞞關鍵事實之行為。
- ✅ 證據能力辨識:針對片段截圖、傳聞陳述等證據能力不足部分,聲請排除或降低證明力。
- ✅ 舉證責任提醒:強調刑事需達通常一般人無合理懷疑之程度;若證據矛盾或不足應作有利於被告之判斷。
結果
處分結果:一審判決無罪
👉 法院認定:本案欠缺足以證明詐術與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疑點應有利於被告,諭知無罪。
專業解析
- ✅ 詐欺的三要件:詐術 → 錯誤 → 處分財產,且需結合不法所有意圖。只要客觀上有對價與履行行為,常會回到民事層次。
- ✅ 證據鏈條重要:金流+履約+通訊三軸並行,能有效破除檢方將「履行紛爭」刑事化的指控。
- ✅ 程序攻防:對於不完整或片段證據,須即時主張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不足,守住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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