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對方主張已成立婚姻關係,經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協助後,釐清雙方交往背景、結婚真意及法定要件,證明未具結婚合意與合法程序。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成功保障當事人婚姻自主與法律地位。
日期: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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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案件說明
本案係因雙方曾有交往或接觸關係,對方主張雙方已成立婚姻,並據此主張相關權利,致當事人法律地位及生活受到重大影響。
當事人遂委任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冠仁律師、賴怡馨律師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釐清雙方是否具備法定婚姻成立要件。
辯護(代理)重點與作為
一、結婚真意(合意)之否定
婚姻成立須以雙方真意結合為要件。本案中,當事人並無結婚之內心真意,亦未同意成立配偶關係。
二、法定結婚程序要件檢視
檢視是否符合民法所定結婚方式、證人及登記等程序要件,證明未合法完成婚姻成立程序。
三、交往與婚姻之明確區隔
說明一般交往、同居或短暫相處,均不當然成立婚姻關係,避免對方混淆法律概念。
四、證據整合與事實脈絡重建
透過通訊紀錄、往來情況及證人陳述,完整呈現雙方實際互動狀況,排除婚姻存在之可能。
案件重點
案件類型:民事家事案件(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主要爭點包括:
- 是否存在結婚之真意合致
- 是否完成法定婚姻成立程序
- 交往或共同生活是否足以推定婚姻成立
- 婚姻法律關係是否實際存在
訴訟策略:
以「結婚合意+法定程序+實際生活狀態」三層次檢驗,請求法院回歸婚姻成立之法律要件。
結果
- 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 當事人法律身分獲得釐清,免於不當婚姻拘束,婚姻自主權獲得保障。
專業解析
依民法規定,婚姻並非僅憑交往、同居或單方主張即可成立,仍須具備雙方結婚真意及合法程序。
若欠缺合意或程序要件,即不成立婚姻關係。透過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可有效排除法律不確定狀態,避免後續衍生財產、身分及繼承等爭議。
本案即成功透過制度性訴訟,協助當事人回復其應有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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