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加重詐欺罪,二審改判普通詐欺罪

112.4.11當事人被告41項加重詐欺罪,一審法院判決五年六個月,經當事人委任律師辯護,二審法院改判普通詐欺罪並得易科罰金,其餘14項為無罪。

當事人被告41項加重詐欺罪,一審法院判決五年六個月,經當事人委任律師辯護,二審法院改判普通詐欺罪並得易科罰金,其餘14項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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