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妨害性自主律師推薦|台中律師推薦】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偵查終結,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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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遭控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警方移送偵辦,面臨重大刑事風險,經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承辦辯護後,從證據矛盾、說詞可信性、構成要件及舉證責任等面向完整主張,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免除刑事追訴風險。

 日期:2023-12-21

案件說明

本案當事人因妨害性自主相關指控,遭告訴人提起告訴,經警方報請檢察官偵辦。案件內容涉及高度隱私,且一旦起訴,將對當事人名譽、工作及家庭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影響。

當事人遂委任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由陳冠仁律師承辦本案,於偵查階段即積極為當事人進行防禦,請求檢察官就證據與法律構成要件進行嚴格審查。

辯護重點與作為
一、告訴內容與客觀證據矛盾

指出告訴人指述內容前後不一致,且與客觀事證無法相互印證,難以形成完整且可信之犯罪事實。

二、構成要件未臻明確

主張案件事實無法證明符合妨害性自主罪之構成要件,欠缺足以認定犯罪成立之關鍵證據。

三、刑事舉證責任原則之主張

強調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認定,若證據不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整體證據評價不足以起訴

請求檢察官就全案證據進行整體評價,認定尚不足以達到起訴所需之證明程度。

案件重點

案件類型: 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偵查程序)

處分結果:

  • 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 作成 不起訴處分

主要爭點包括:

  • 告訴內容是否具一致性與可信性
  • 是否有足夠客觀證據支持犯罪成立
  • 是否符合妨害性自主之法律構成要件

辯護策略:
聚焦「證據矛盾+構成要件檢驗+舉證責任原則」,成功阻卻案件進入起訴與審判程序。

結果
  • 處分結果: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免於刑事起訴及後續審判風險,名譽與生活得以即時止損。
專業解析

妨害性自主案件在實務上,並非僅憑單一指控即可成立犯罪。檢察官仍須依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審慎判斷是否已達起訴門檻。

若告訴內容與客觀證據無法相互印證,或整體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依法即應作成不起訴處分。本案即為成功於偵查階段即終結刑事風險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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