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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台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當事人遭指控涉犯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認定證據不足且主觀明知未能證明,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肇事逃逸須具備明知與逃逸故意,並非所有事故離開現場即構成犯罪。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遭指控「肇事逃逸」或「過失傷害」,當事人往往面臨極大壓力,甚至擔心會留下刑事前科。
本案為台中地區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遭指涉涉犯: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
- 過失傷害相關責任
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最終作成:
✔ 不起訴處分
✔ 無刑事起訴
✔ 無前科紀錄
成功保障當事人權益。
一、肇事逃逸一定會成立嗎?
不一定。
肇事逃逸成立,必須同時具備:
- 發生交通事故
- 有人傷亡
- 行為人主觀上明知
- 仍故意離開現場
若缺少其中任何要件,即不構成犯罪。
本案關鍵即在於:
是否能證明當事人「明知有人受傷」且具有「逃逸故意」。
二、本案爭點為何?
告訴人主張:
- 發生碰撞
- 有受傷情形
- 當事人未留置現場
但刑事責任並非僅憑事故發生即可成立。
法院與檢察官必須審查:
✔ 當事人是否確實知情
✔ 是否具備逃避責任之主觀犯意
✔ 證據是否達到有罪確信程度
三、辯護策略重點
1.主觀明知否認
說明當事人並無明確認知對方受傷。
2.現場情況還原
釐清事故發生過程與車輛接觸程度。
3.證據強度檢驗
強調刑事案件須達「超越合理懷疑」標準。
若證據不足,不得認定犯罪。
四、檢察官最終認定
經偵查後,臺中地方檢察署認為:
✔ 證據不足
✔ 構成要件未具備
✔ 難以證明主觀犯意
因此作成:
▶ 不起訴處分
案件終結。
五、台中交通刑事案件實務觀察
在台中地區,交通事故後常出現以下刑事指控:
- 肇事逃逸
- 過失傷害
- 公共危險
但實務上並非所有事故離開現場都構成肇事逃逸。
關鍵仍在於:
是否具備主觀明知與逃逸故意。
偵查階段的法律論述,往往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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