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台中刑事律師推薦|肇事逃逸指控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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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台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當事人遭指控涉犯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認定證據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肇事逃逸須具備主觀明知與逃逸故意,並非所有事故離開現場即構成犯罪。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遭指控「肇事逃逸」或「過失傷害」,當事人往往面臨極大壓力。

本案當事人遭指涉:

  • 發生交通事故
  • 涉嫌未留置現場
  • 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
  • 涉及過失傷害爭議

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最終作成:

✔ 不起訴處分
✔ 無刑事起訴
✔ 無刑事前科

成功為當事人釐清刑事責任。

一、案件背景說明

本案源於台中市區交通事故。

告訴人主張:

  • 發生碰撞事故
  • 被告未留置現場
  • 涉嫌肇事逃逸

警方報請偵辦,案件進入刑事程序。

二、法律爭點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

  1. 是否確實構成交通事故?
  2. 當事人是否明知有人受傷?
  3. 是否具有逃逸之主觀犯意?

依實務見解,肇事逃逸罪成立須具備:

✔ 發生交通事故
✔ 有人傷亡
✔ 行為人明知
✔ 仍逃逸離去

若無法證明主觀明知與逃逸故意,即不構成犯罪。

三、辯護重點

本案辯護重點包括:

  • 明知要件釐清

說明當事人並無明確認知他人受傷。

  • 現場狀況分析

還原事故經過,釐清是否符合肇事逃逸構成要件。

  • 證據強度檢驗

指出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構成。

刑事案件必須達到有罪確信程度,否則應作成不起訴。

四、檢察官處分結果

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後認定:

✔ 證據不足
✔ 犯罪構成要件未具備
✔ 難以認定肇事逃逸成立

最終作成:

不起訴處分

案件終結。

五、台中刑事實務觀察

在台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常見指控包括:

  • 肇事逃逸
  • 過失傷害
  • 公共危險

但實務上仍需具體證明:

  • 主觀明知
  • 逃逸故意
  • 傷害結果因果關係

並非所有事故離開現場即構成犯罪。

偵查階段的專業辯護,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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