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提告涉犯詐欺。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緊急介入,建立金流對帳+履約證據+通訊時間軸三層證據鏈,證實交易具對價、已履行或正積極處理,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與詐術要件。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諭知不起訴處分。
關鍵字:詐欺罪、不起訴處分、刑法第339條、金流比對、履約爭議、通訊還原、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
日期: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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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案件說明
告訴人主張匯款後未獲對應商品/服務而提告詐欺。
律師團隊提出:
- ✅ 金流證據:匯款、退款、折抵與發票收據逐筆勾稽。
- ✅ 履約資料:出貨/服務紀錄、工作單、處理進度及補償機制。
- ✅ 通訊還原:對話內容+時間序,顯示當事人持續回應並履行義務。
- ✅ 主觀意圖:無不法所有目的,難成立「詐術—錯誤—處分財產」因果鏈。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刑事(詐欺)
- 主要爭點:是否具備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詐術與不法所有意圖
- 辯護策略:以金流+履約+通訊三軸證據鏈,將爭議定位為民事履約問題,排除刑事評價
結果
✅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刑訴 §252,犯罪嫌疑不足)
✅ 效益:免於起訴與訴訟成本,名譽與信用即時止損
法律解析(重點)
詐欺罪須同時具備詐術行為、致他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若客觀證據顯示有對價存在且已履行,雙方僅對品質或時程有爭執,通常屬民事糾紛,不宜以刑事處理。本案即據此促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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