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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被告幫助洗錢及詐欺,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刑事律師推薦

當事人被控告幫助洗錢與詐欺,經委任律師辯護,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洗錢、詐欺」偵辦。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介入後,建立金流與通訊時間軸,說明帳戶提供係基於誤信與臨時協助,未分得不法利益、欠缺犯意與共犯分工。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諭知不起訴處分

關鍵字:幫助洗錢、不起訴處分、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刑法第339條、共犯要件、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冠仁律師明冠法律律師團隊


案件說明

本案因他人利用當事人帳戶做為資金往來,檢方以《洗錢防制法》§14 幫助洗錢刑法§339 詐欺方向偵辦。
辯護團隊(陳冠仁律師)於偵查期完成以下工作:

  • 金流比對與用途釐清:逐筆對照入出款時間、來源、去向,證明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
  • 通訊脈絡重建:呈現當事人係受友人臨時拜託、不知上游犯行,且事後主動配合查明。
  • 利得與分工否定:未收取報酬、未參與招攬或分裝分工,欠缺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角色定位:屬輕信協助之過失或疏忽,非幫助洗錢或詐欺共犯之主觀故意。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刑事(幫助洗錢/詐欺)
  • 主要爭點
    1. 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與詐欺之「詐術—錯誤—處分財產」因果鏈(刑法§339)
    2. 是否有掩飾、隱匿或處理犯罪所得之故意與行為(洗防法§14)
    3. 有無共犯要件: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 辯護策略:以金流+通訊+利得三軸證據鏈,否定主觀故意與客觀要件,回歸一般民事糾紛或受託匯款之誤信情境。

結果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犯罪嫌疑不足/不符起訴門檻)
👉 當事人免於刑事起訴與後續審判風險,名譽即時止損。


專業解析

  • 幫助洗錢須證明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係犯罪所得,仍為轉移、掩飾、隱匿等處理。僅因輕信他人請託、未獲利益且無異常金流與分工,通常難認定主觀故意。
  • 詐欺罪須同時具備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與不法所有意圖。若交易本質存在對價與履行,多屬民事爭議而非刑事取財。
  • 本案以時間軸+證據鏈拆解推定,成功讓檢方作成不起訴。

為什麼選擇我們?

  • 多起幫助洗錢/詐欺不起訴與緩刑案例
  • 快速金流還原、通訊鑑別、角色定位
  • 熟悉偵查攻防與與檢警溝通,擅長要件式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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