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洗錢、詐欺」偵辦。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介入後,建立金流與通訊時間軸,說明帳戶提供係基於誤信與臨時協助,未分得不法利益、欠缺犯意與共犯分工。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諭知不起訴處分。
關鍵字:幫助洗錢、不起訴處分、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刑法第339條、共犯要件、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冠仁律師、明冠法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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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案件說明
本案因他人利用當事人帳戶做為資金往來,檢方以《洗錢防制法》§14 幫助洗錢及刑法§339 詐欺方向偵辦。
辯護團隊(陳冠仁律師)於偵查期完成以下工作:
- 金流比對與用途釐清:逐筆對照入出款時間、來源、去向,證明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
- 通訊脈絡重建:呈現當事人係受友人臨時拜託、不知上游犯行,且事後主動配合查明。
- 利得與分工否定:未收取報酬、未參與招攬或分裝分工,欠缺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角色定位:屬輕信協助之過失或疏忽,非幫助洗錢或詐欺共犯之主觀故意。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刑事(幫助洗錢/詐欺)
- 主要爭點:
- 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與詐欺之「詐術—錯誤—處分財產」因果鏈(刑法§339)
- 是否有掩飾、隱匿或處理犯罪所得之故意與行為(洗防法§14)
- 有無共犯要件: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 辯護策略:以金流+通訊+利得三軸證據鏈,否定主觀故意與客觀要件,回歸一般民事糾紛或受託匯款之誤信情境。
結果
✅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犯罪嫌疑不足/不符起訴門檻)
👉 當事人免於刑事起訴與後續審判風險,名譽即時止損。
專業解析
- 幫助洗錢須證明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係犯罪所得,仍為轉移、掩飾、隱匿等處理。僅因輕信他人請託、未獲利益且無異常金流與分工,通常難認定主觀故意。
- 詐欺罪須同時具備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與不法所有意圖。若交易本質存在對價與履行,多屬民事爭議而非刑事取財。
- 本案以時間軸+證據鏈拆解推定,成功讓檢方作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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