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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提供帳戶遭檢方依洗錢防制法起訴。由台南刑事團隊(含台南刑事律師推薦:賴怡馨律師 與陳冠仁律師)介入偵審,釐清資金來源、使用目的與通聯脈絡,證明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與犯意聯絡。法院採納辯護意見,一審判決無罪,成功解除刑事風險。
日期:2019-04-08
案件說明
被告因友人請求代收、轉交款項而提供帳戶,後遭檢方以「協助詐欺取款、涉犯洗錢防制法」起訴。
台中刑事律師推薦 辯護團隊(主辦:陳冠仁律師;協同:賴怡馨律師)即刻蒐整並整理:
- 金流證據:往來明細、提領紀錄、匯款單據與銀行錄影調閱,建立「資金來源—去向—用途」之時間軸。
- 通訊與往來:訊息與通話紀錄、見面行程,證明僅屬「禮貌性協助」且不知悉上游犯行。
- 背景資料:被告工作、收入來源、既往帳戶使用習慣,排除「分贓/抽頭」圖利情狀。
案件重點
案件類型:刑事(洗錢防制法、詐欺共犯之被訴)
主要爭點:
- 是否具備「主觀犯意」與意思聯絡?
- 金流是否屬犯罪所得?
- 行為是否足生幫助犯之構成要件?
辯護策略:
- 以客觀金流鏈與通聯還原事實,否定「分工」與「共犯意思聯絡」。
- 強調被告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屬被動配合、缺乏犯罪認知。
- 援引實務見解:僅提供帳戶而無主觀不法及利得參與,難以單憑事後結果推定犯意。
結果
- 判決結果:一審無罪(依判決主文)。
- 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具有犯意與意思聯絡,所涉款項難認已屬犯罪所得,諭知無罪。
專業解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301條,犯罪事實須以證據認定,且無證據不得推定。涉洗錢案件,除須有犯罪所得之客觀基礎,亦須證明行為人明知或有故意。本案透過金流比對、時間軸與通聯內容,成功拆解「提供帳戶=洗錢」的推定鏈條,法院因而做成無罪。
為什麼選擇我們?
- 台南/台中刑事專業團隊,偵查到審判的一條龍蒐證與攻防。
- 擅長金流重建、通聯還原、監視器調閱,把事實說清楚、證據做完整。
- 多起不起訴、無罪、緩刑之成功案例,聚焦風險控管與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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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所:台南市中西區永仁街39號 📞 (0920) 005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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