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密集的社區或大樓,居民彼此生活習慣不同,人與人間的摩擦與糾紛也日益增加,有時是為防盜,有時是為蒐證,有時更是為了 ” 警示 ” 他人注意言行,而想裝設監視器,但你是否也會擔心會因侵犯他人隱私而觸法?
究竟,監視器這雙「眼睛」,該不該裝呢❓
要以監視器裝設的位置、角度、拍攝範圍、裝設目的來個案認定,並不是裝設監視器一但拍到他人,就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需「無故」,也就是無法律上正當理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也就是主觀上具有合理隱私期待、客觀上有隱密性(如適當設備或阻隔)的個人或團體活動,才屬於該罪所欲保護的範圍。
公共場域,任何人皆可共見共聞,實務上大多認為客觀上難有合理隱私期待。
可以單純用屋內、屋外的行為來區分嗎❓
事實上,長時間拍攝他人住家門口,雖然只是在門外的活動,但能藉此掌握該住戶之作息動態、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即有侵害隱私權的可能。
在公領域、私領域間互相權衡,實在很難拿捏分寸。
可以簡單以 針對性、持續性,也就是特別針對攝影目標、長時間的拍攝,來做判斷,若是裝設在住家,僅拍攝自家門口是較為保險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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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底加↓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