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涉犯偽造/變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罪(刑法§210、§216)。本所即刻介入,釐清涉案動機為處理公司事務所致、未造成重大財產損害,並協助和解賠償、提出悔過與再犯風險降低之資料。法院認定情節非屬重大、行為人態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免入監。
日期: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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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案件說明
檢方以當事人於商務往來中擅自製作/變造文件並使用為由提起公訴。審理階段,由陳冠仁律師/明冠律師團隊協助完成:
- 事實與動機還原:證明行為出於處理公司事務之錯誤判斷,非牟利犯意,且文件並未造成重大損失。
- 損害修復:完成道歉與賠償/撤回爭議文件,獲相對人諒解。
- 量刑資料:初犯、素行良好、穩定工作與家庭支持、配合偵審全程到庭,再犯風險低。
- 法政策說理:引用實務見解,強調個案惡性輕微、危險性不高,宜以教育處遇為先。
案件重點
- 案件類型:刑事(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
- 主要爭點: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意圖與客觀損害、行為是否屬情節輕微可採緩刑
- 辯護策略:以動機還原+修復證據+量刑事由三軸,降低惡性評價並爭取緩刑
結果
✅ 法院判決:就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得附命繳納處分金、履行公益服務或守法教育等條件,依判決為準)。
👉 當事人免入監,得持續工作並完成修復義務。
專業解析
- 刑法§210、§216處罰偽造或行使偽造私文書;量刑上會綜合考量是否營利、損害程度、是否和解、是否初犯與悔意。
- 於商務情境若能證明無牟利犯意、損害可回復且已修復,法院常採緩刑+教育處遇替代實際入監。本案即透過證據整併與修復式辯護,成功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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